太原市万柏林区办理不动产登记转移需要什么材料
2020-05-14,全文共 643 字
+ 加入清单(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权属证书及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4)互换、调整、继承、分家等协议以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材料;
(4)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申请条件:因不动产权利人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
承办机构: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万柏林分局
办理地点:千峰南路66号
联系电话:0351-7538608
办理流程:不动产登记窗口统一受理——初审、实地查看——公告——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办理时限:27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太原市万柏林区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2020-05-14,全文共 643 字
+ 加入清单(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及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发生变更的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申请条件:因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名称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承办机构: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万柏林分局
办理地点:千峰南路66号
联系电话:0351-7538608
办理流程:不动产登记窗口统一受理——初审、实地查看——公告——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办理时限:27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太原市万柏林区不动产登记需要哪些材料(异议登记+查封登记)
2020-05-14,全文共 232 字
+ 加入清单情形一:异议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情形二:查封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依法院嘱托办理);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院执行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
(4)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承办机构: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万柏林分局
办理地点:千峰南路66号
联系电话:0351-7538608
办理流程:不动产登记窗口统一受理——初审、实地查看——公告——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办理时限:27个工作日
太原市不动产抵押注销登记办理指南(在建工程)
2020-09-16,全文共 188 字
+ 加入清单审批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申请材料:
①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②他项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③申请人身份证明
④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⑤其他材料
是否需要现场勘查、专家评议、评估论证:否
是否收费:否
受理窗口: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二层A204
受理电话:2366142
办理流程:登记——扫描——审核——登簿
太原市万柏林区不动产首次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2020-05-14,全文共 621 字
+ 加入清单办理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以及界址、空间界限、面积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申请条件:不动产权利第一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承办机构: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万柏林分局
办理地点:千峰南路66号
联系电话:0351-7538608
办理流程:不动产登记窗口统一受理——初审、实地查看——公告——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办理时限:27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太原市不动产抵押首次登记办理指南(在建工程抵押)
2020-05-14,全文共 208 字
+ 加入清单审批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①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②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
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④申请人身份证明
⑤抵押合同
⑥主债权合同
⑦章程、决议(公证)
⑧其他材料
是否需要现场勘查、专家评议、评估论证:是
办理流程:登记——扫描——审核——登簿——制证
受理窗口: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二层A204
受理电话: 2366142
太原市万柏林区不动产证书补发需要哪些材料
2020-05-14,全文共 597 字
+ 加入清单办理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权利证书(证明)灭失或遗失声明(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上刊发声明)。
申请条件:权利证书(证明)灭失、遗失、污损、破损
承办机构: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万柏林分局
办理地点:千峰南路66号
联系电话:0351-7538608
办理流程:不动产登记窗口统一受理——初审、实地查看——公告——核发证书
办理时限:27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太原市万柏林区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2020-05-14,全文共 571 字
+ 加入清单(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不动产权利证书;
(4)不动产灭失或权利终止证明文件
申请条件:因不动产权利灭失而进行登记
承办机构: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万柏林分局
办理地点:千峰南路66号
联系电话:0351-7538608
办理流程:不动产登记窗口统一受理——初审、实地查看——公告——注册登记——收回证书
办理时限:27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