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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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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乐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通告

2023-01-05,全文共 13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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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我市公共秩序,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乐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制造、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一)环绕乐昌城区,乐城东南面以公主下路(法院端)为起点往南经省道S248线至高铁路口红绿灯,沿乐园大道(进高铁站道路)至京广铁路交通涵,经京广铁路至广府岭立交桥为界;乐城东北面以广府岭立交桥为起点沿环城路(S248线)往北至国防教育基地路口的道路沿线为界;乐城北面以国防教育基地门前道路为界;西北面以麒麟山路与国防教育基地门前道路交界处为起点,沿麒麟山路经乐昌市第三中学、广播电视大学、龙山林场住宅区、粤林车队,京广铁路北乡河桥至京广铁路武江河桥北端(河南端)为界;南面经清华园、乐昌市一中、新时代学校、麻纺厂、百信花苑、南塔小区、棉纺厂厂区、碧桂园小区、公安局至乐梅大桥(法院端)所围成的区域。

(二)西联村委会所辖的江湾村、上下村居民集中居住点,轨枕厂、贮木场、原电力设备厂、乐昌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厂区范围所围成的区域。

(三)外缘区域的军事管理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油库、加油站、煤气站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周边50米内;设有物业管理的小区、人员密集场所等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在非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行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向车辆、建(构)筑物、在建工地、河道、人员密集场所、地下管网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烟花爆竹销售点、仓库、工厂及易燃易爆物品投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梯道、走廊、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举办特殊的庆典活动需在禁放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须按相关规定报乐昌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四、乐昌市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维护公共安全,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五、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小区物业为禁放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放责任人,禁放责任单位要负责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禁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六、违反上述规定,在禁放区内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在禁放区域内经营、燃放孔明灯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放责任单位如因工作不到位而发生在禁放区内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行为的,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七、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八、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乐府规〔2018〕4号《乐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通告》同时废止。

附件:乐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jpg

乐昌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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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南雄市关于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2023-01-05,全文共 7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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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通告

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全力筑牢粤北生态屏障,争当粤北部生态发展区高质量发展排头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企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军事管理区周边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2、古市三叉路口、新国道G323线、零公里三叉路口、雄东路、金刚河、浈江河南雄大桥、雄中路、雄南路所围成的区域。

3、水南村委会管辖区域、雄南路一雄中路一雄东路沿线居民村庄及建筑物、南雄大市场、雄州公园及华电厂区。

二、禁放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特殊的庆典、庆祝活动,须在活动前按相关规定报南雄市公安局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按规定燃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市供销社等单位以及各镇(街道)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工作。各机关单位、学校、新闻媒体、村(居)委会、宾馆酒店、小区物业及社会团体组织应积极主动做好相关教育、宣传和引导工作。

六、本通告(雄府规审〔2019〕6号)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南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雄府〔2017〕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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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2023-01-05,全文共 5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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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全力筑牢粤北生态 屏障,争当北部生态发展区高质量发展排头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一) 浈江区:由北江河道经武江河道、韶关北环高速、南韶高速至浈江区行政界线所围成的区域;

(二) 武江区:由武江河道经北江河道、京港澳高速、沐溪大道、沐溪一路、新 323国道、武广高速至韶关北环高速所围成的区域,莞韶园武江片区;

(三) 曲江区:由北江河道、曲江区行政界线、南韶高速、G106国道、马坝镇行 政界线所围成的区域。

以上区域已包含《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禁放区域。

二、 禁放区域内不得许可经营烟花爆竹。

三、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牵头,会同市公安、应急管理、市场 监管等职能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五、 本通告(韶府规审〔2019〕10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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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公开征集2023年十件民生实事意见建议的通告

2022-10-25,全文共 8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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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集2023年韶关市十件民生实事意见建议通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论述精神,更好倾听民声、反映民情、集中民智,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生实事工作的群众参与度,现就 2023

年韶关市十件民生实事公开征集意见建议。

一、征集时间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2 年 11 月 25 日。

二、征集内容及原则

聚焦群众关心关注的“急难愁盼”问题,重点征集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住房保障、公共交通、社会治理、扶贫济困、养老托育、群众体育、食品药品安全等与民生福祉密切相关的事项及意见建议。

所提事项及意见建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合法依规。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符合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二是坚持普惠共享。须体现多数群众意愿,扩大受惠面,让更多群众共享民生实事成果。三是坚持切实可行。须充分考虑我市市情,与我市财政承受能力等相符合,原则上应当年建设、当年完成、当年见效。

三、提交方式

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交意见建议:

(一)登录韶关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sg.gov.cn),点击首页“互动交流”栏目“市长信箱”填写报送,标题请注明“2023

年市十件民生实事意见建议”。

(二)填写附件中的表格后,邮寄信件至韶关市财政局预算科,信封请注明“2023 年市十件民生实事意见建议”(地址:韶关市惠民北路 18

号,邮编:512026)。

(三)填写附件中的表格后,通过韶关市电子政务综合应用平台发送至韶关市财政局,标题请注明“2023 年市十件民生实事意见建议”。

对社会各界提交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感谢您的热心支持和踊跃参与!

附件:2023年韶关市十件民生实事意见建议征集表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10 月 20 日

附件

2023年韶关市十件民生实事意见建议征集表

注:

1.请按一事一表填写,内容简明扼要,尽量设置量化要求。

2.本表可以复印、复制。

3.单位填写的,须加盖公章;个人名义填写的,请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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