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城市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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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7,全文共 20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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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 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 《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 《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九条 《婚育证明》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2001年3月1日后作废。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二十条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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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办理怒江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这个证明有什么用处?便民100小编为你一一解答。详情请看怒江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用途

用途

1.交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便将您纳入了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对象,您就可以在当地享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而不用再花费时间、路费回原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的检查。

2.另外按规定有关部门在审批流动人口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不予批准。

3.对拒不按规定办理、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当地可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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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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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怎么办理?去那里办理?办理需要准备什么材料?便民100小编为你一一解答。详情请看怒江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1.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

2.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3.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注: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地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办理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注: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政策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递交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正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办理地点

应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费用: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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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登记办理指南

2019-01-23,全文共 4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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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流动人口生育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具体的流程是怎么样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信息希望能帮助到您。更多的详情请关注下文:

办理条件

《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为成年育龄妇女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为已婚流动人口免费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办理材料

1、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结婚证(已婚的);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4、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办理流程

1、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2、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受申请并核实有关情况;

3、对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及时办理;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并及时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为方便群众,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代当事人办理没有证明。办理地点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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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政策解读

2015-12-24,全文共 41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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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初,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入易发、高发期,省政府高度重视和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为确保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及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负责同志就我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有哪些?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劳动报酬合法权益?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应当承担哪些责任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农民工的工资一旦发生被拖欠时,农民工可以首先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应该在尽量搜集欠薪证据(欠条、工资名册、出勤记录等)的同时,迅速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劳动报酬合法权益:

一是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农民工应当到其工作地点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直接投诉。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直接到工作地点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的,可以到本人所在地就近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者采取拨打举报投诉电话或12333服务热线以及通过信件、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诉。

二是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农民工如与用人单位存在工资争议等问题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书面申请仲裁。

三是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裁决的,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纠纷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是农民工在维权时,还可以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申请援助和帮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碰到工资被拖欠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千万不要采取堵塞交通、跳楼等过激行为甚至暴力等手段,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哪些方式治理和监管拖欠农民工问题?

一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通过接受劳动者的举报投诉,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和劳动保障执法年审等方式,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处理。

二是开展专项检查。当前,我省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等八部门已于11月1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11月23日至2016年2月5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目前,各地专项检查行动已经展开。本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检查的内容是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遵守最低工资支付规定以及依法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对经查实存在工资拖欠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依法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整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单位,将依法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发生重大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将其列为不良信用单位,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并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三、企业或者包工头欠薪逃匿或者有能力但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会受到哪些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规定,我省2015年1月22日,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人社厅、省公安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规定》(云人社发〔2015〕24号),对企业或者包工头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且金额达到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当前,我省保障农民工工资合法权益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2011年,我省在全国率先以省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166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7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单位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5号)等三个配套办法,建立“三金五制”(即: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和实名管理制度、连带责任制度、支付信用制度、部门联动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为制度核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筑起了三道防线、五项制度。

三道防线

第一条防线,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要求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帐户,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低于10%的资金存入帐户,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条防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求建设领域建设单位、非建设领域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交存。保证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设并负责管理,由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存入。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在发生工资拖欠后及时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帐户资金,保障农民工领到应有的劳动报酬。

第三道防线,应急周转金。由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建立。如在本辖区内发生用人单位确无能力支付、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农民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而后再进行追偿的制度。这一制度可以保障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严重社会治安事件。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批准开工许可时进行审查把关(即将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入证明作为开工许可的前置条件)。

五项保障制度

实名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劳动合同除法律规定的必需条款外还应当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连带责任制度——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中各个环节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履行监控义务,对所承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禁止将工程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支付和清偿被拖欠或者克扣的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支付信用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发生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单位列入社会信用体系,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部门联动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工商、住建、公安、监察及工会等部门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将省厅和各州市举报投诉电话、网上举报投诉电子信箱在政府阳光网站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布,通过96128政务服务专线和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热线接受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行政问责制度——对因不履行本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严重失职、渎职或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由监察部门及时启动行政问责程序,对有关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问责。

工资拖欠情况咨询、举报、投诉电话: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热线)

云南省各州、市劳动保障举报投诉电话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名称

举报投诉电话

地 址

云南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0871-67195775

昆明市国贸路309号政通大厦

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871-63331166

0871-63352415

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

曲靖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874-6153123

曲靖市麒麟北路18号

玉溪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877-2022279

红塔区东风路111号

楚雄州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878-3369198

楚雄市阳光大道一公司两市场

红河州劳动保障监察局

0873-3732039

蒙自市州政府行政中心

昭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870-2151111

昭通市昭阳区西街劳动力市场295号

德宏州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692-2213721

德宏州芒市胞波路60号

丽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0888-8882699

古城区福慧路

迪庆州劳动保障监察科

0887-8222533

香格里拉县建塘镇长征大道6号州政府2号楼4楼

西双版纳州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691-2122625

0691-2125883

景洪市易武路17号

怒江州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886-3627267

泸水县六库镇穿城路235号

普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879-2307779

思茅区月光路1号

保山市劳动保障监察科

0875-2134632

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中段

大理州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872-2316358

下关龙山行政办公区

文山州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876-2146078

文山市开化镇华龙北路1号

临沧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883-2160043

临翔区沧江路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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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与重庆、四川、贵州、广州、广西、海南省(区、市)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政策解读

2015-12-24,全文共 18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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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我省已实现与西南地区的重庆四川贵州,泛珠区域的广西、海南、广州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同志就我省实施异地就医的范围、待遇、办理流程及相关事宜进行了解答。

(一)结算地区

本阶段的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我省将与西南地区的重庆、四川、贵州,泛珠区域的广西、海南、广州等省(区、市)开展合作,实现系统互联互通,费用即时结算。

(二)实施步骤

1.目前,我省与重庆市、广州市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工作已扩大到全省16个州市。

2.我省与西南地区、泛珠区域的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工作,将按照“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2015年年内,实现昆明地区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到四川、海南、广西、贵州四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互联互通。

3、2016年内,上述省市的互联互通将逐步扩大到全省16个州市。

(三)异地就医的范围

根据《合作协议》,此次启动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范围为:

1.我省参保人在西南地区、泛珠区域等省(区、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2.西南地区、泛珠区域的参保人在云南省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即时结算。

(四)异地就医的办理

我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办理西南地区、泛珠区域跨省异地就医:第一,退休后在西南地区、泛珠区域安置的参保人;第二,在职长期驻西南地区、泛珠区域工作的参保人;第三,符合转西南地区、泛珠区域异地住院条件的参保人;第四,其他符合办理到西南地区、泛珠区域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现行政策视参保人具体情况确定。

(五)异地就医的待遇

我省参保人员到西南地区、泛珠区域异地就医住院结算时,按“目录互认、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管理”的模式,即:按就医地(即西南地区、泛珠区域)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及其支付标准;按参保地政策执行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等其它医疗保险待遇。

西南地区、泛珠区域的参保人员到云南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时,按云南省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及其支付标准;按西南地区、泛珠区域参保地政策执行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等其它医疗保险待遇。

(六)异地就医流程及相关事项

1.省内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

(1)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符合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办理条件的参保人员需要跨省异地就医,须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登记备案信息即作为享受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待遇的基础信息。

(2)持卡(证)就医住院

云南省参保人在西南地区的重庆、四川、贵州可以持本人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在就医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即时结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云南省参保人员在泛珠区域的广西、海南、广州可持《云南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卡》。在就医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即时结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未办理备案手续

参保人员如没有办理备案手续,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异地门诊抢救并住院治疗的,本人或亲属在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可进行即时结算。如果没有在时限内办理备案手续的,不能享受即时结算,只能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后,回参保地按参保地规定办理。

(4)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属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负责结清。

2.省外参保人员至云南就医

西南地区、泛珠区域的参保人员在云南省异地持卡(证)就医,须在参保地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再前往我省已开通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持卡(证)住院,医疗保险即时结算。

(七)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1.西南地区开通医疗机构情况

重庆市开通10家定点医疗机构,贵州省开通8家定点医疗机构,为我省参保人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具体名单见附表。

四川省待系统测试完后,再予以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情况。

2.泛珠区域开通医疗机构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通11家定点医疗机构,海南省开通36家定点医疗机构,广州市开通65家定点医疗机构,泛珠区域共提供112家定点医疗机构为我省参保人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具体名单见附表。

3.云南省开通医疗机构情况

云南省暂时开通8家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西南地区及泛珠区域参保人在我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今后视参保人需求逐步扩大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具体名单见附表。

附件: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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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证明可以代办吗?

2015-09-17,全文共 1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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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人不能亲自到场而委托他人开具单身证明的,除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外,受托人应持有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委托公证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到民政部门登记处办理手续。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目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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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胎二胎相关政策

2015-09-16,全文共 8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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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胎政策

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

二胎政策

推行一对汉族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特殊政策

(一)无违反生育政策多生子女;

(二)夫妻双方提出生育申请;

(三)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4)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5)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两个子女都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6)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附件),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有一个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家庭无子女,是指夫妻新组合的家庭无未成年子女,再婚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随前配偶生活;

(8)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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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未婚证明办理

2015-09-16,全文共 2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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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未婚证明指的是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怒江未婚证明办理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怒江未婚证明办理流程是怎样的?怒江未婚证明去哪里办?现在就跟便民100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办理条件

1.怒江市户籍居民,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异或丧偶。办理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集体户需提交户籍证明)。

3.单身彩色免冠照片办理流程

初审(当事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书)→审查→出具证明。办理地点

怒江未婚证明可以在怒江市民政局各区婚姻登记处办理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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