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法律援助申请办理指南
2018-11-05,全文共 322 字
+ 加入清单申请条件:
2.申请事项尚未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也没有被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或者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3、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南宁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1680元以下)。
办理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4、申请表
办理时限及收费标准:
法定办结时限:8 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南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507
办理时间:工作日: 夏时令: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时令: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南宁法律援助申请指南
2018-05-31,全文共 1050 字
+ 加入清单向谁申请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申请事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须提交什么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须出示原件以审查),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的,监护人或代理人应提交其身份证明(原件)。
(三)经济困难证明
1.一般情况下,申请人要提交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或经济状况证明(原件);
2.如果申请人已持有有效的失业证、低保证、五保证、救济证、特困证、残疾证等经济困难证件,提交相关证件、存折全页复印件(须出示原件以审查)即可;
免经济困难审查的情形有:
(1)公民主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劳动争议类案件。
(四)申请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书面材料及诉讼证据材料;
(五)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证据及材料;
(六)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办公地址
南宁市兴宁区民乐路10-4号。
办公时间
工作日冬季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工作日夏季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交通路线
乘坐26路、38路、52路、62路、80路、89路、603路、609路、704路、802路公交车至友爱民乐路口站下车,步行至南宁水产有限责任公司对面即到。
联系电话:0771-5505377
南宁市各法律援助机构联系方式
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站
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民乐路10-4号
联系电话:0771- 2448207
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宁市明秀西路108号
联系电话:0771- 3860037
青秀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宁市悦宾路1号青秀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1楼
联系电话:0771-5859012
江南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信访楼1楼
联系电话:0771-4810148
兴宁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政府大楼307室
联系电话:0771-3290744
西乡塘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宁市衡阳西路11号
联系电话:0771-3943292
邕宁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仙湖大道莫村邕宁区人劳局1楼
联系电话:0771-4720148
良庆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宁市大沙田德政路55号
联系电话:0771-4512081
南宁市各法律援助机构联系方式
2018-05-31,全文共 374 字
+ 加入清单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民乐路10-4号
联系电话:0771- 2448207
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宁市明秀西路108号
联系电话:0771- 3860037
青秀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宁市悦宾路1号青秀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1楼
联系电话:0771-5859012
江南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信访楼1楼
联系电话:0771-4810148
兴宁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政府大楼307室
联系电话:0771-3290744
西乡塘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宁市衡阳西路11号
联系电话:0771-3943292
邕宁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仙湖大道莫村邕宁区人劳局1楼
联系电话:0771-4720148
良庆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宁市大沙田德政路55号
联系电话:0771-4512081
南宁市、各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地址、电话
2018-07-13,全文共 580 字
+ 加入清单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
横县法援中心:南宁市横县横州镇大竹新区大竹丽宛一楼,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0771-7210148
宾阳县法援中心:南宁市宾阳县临浦街190号,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0771-8226060
上林县法援中心:南宁市上林县大丰镇城西路2号,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0771-5221148
马山县法援中心:南宁市马山县白山镇江滨东路504号,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0771-6824376
隆安县法援中心:南宁市隆安县城厢镇国泰街86号,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0771-6521148
兴宁区法援中心: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政府3楼 ,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0771-3290744
江南区法援中心: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信访调处中心,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0771-4810148
青秀区法援中心:南宁市悦宾路1号13楼1311室,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0771-5887148
西乡塘区法援中心:南宁市鲁班路金水湾花园南区28栋1楼,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0771-3943292
邕宁区法援中心: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福兴路3号,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0771-4720148
良庆区法援中心:南宁市良庆区德政路20号509室,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0771-4512081
武鸣区法援中心: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灵源路西段8号,0771-6230148
南宁申请法律援助条件有哪些
2018-11-05,全文共 1838 字
+ 加入清单1、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2.申请事项尚未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也没有被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或者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3、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南宁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1680元以下)。
更详细信息:
一、申请事项属于下列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经济困难的公民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因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第八条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的;
(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公民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一)严格落实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各项范围标准......
(二)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人员范围。对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遗属,免予审查其经济条件,全部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人员身份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三)新增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包括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及保险赔付的.....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第五条
除《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外,军人军属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二)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三)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四)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第七条下列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二)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二、属于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管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管辖范围;
三、申请事项尚未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也没有被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或者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四、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南宁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参照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168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