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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禁止

廊坊禁止专题栏目,提供与廊坊禁止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廊坊禁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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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安次区禁止燃放烟花区域

2024-02-21,全文共 4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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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安次区最新为2023年发布消息如下

新春佳节即将到来,又到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高发时期,2022年以来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深入打击各类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为确保全区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我区环境质量,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呼吁广大群众,在安次辖区内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即日起在安次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安次区全域内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三、请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利用微信朋友圈、群聊、抖音等网络平台传播方式,向身边的亲朋好友宣传禁燃禁售烟花爆竹的益处,使禁燃禁售烟花爆竹成为大家的自觉行为,从而凝聚起保护环境、爱护家园的凝聚力。

四、对于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五、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积极举报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六、举报电话:219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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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2024-01-04,全文共 10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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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排放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加快改善本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决定,根据我市2023年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本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

本市东环路、北环道、西环路、南环道(含以上道路)组成的边界以内区域、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和临空经济区(廊坊)辖区、各县(市)城区建成区以及市辖区域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纳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区。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用于非道路上的各类机械,包括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以及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主要有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起重机械、叉车、压实机械、路面施工与养护机械、混凝土机械、掘进机械、桩工机械、高空作业机械、凿岩机械等)、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住建、综合执法、农业、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配合,对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测,发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本通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2019年5月1日廊坊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同时废止。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

来源:https://www.lf.gov.cn/Item/13586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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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芳镇关于春节期间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2024-02-02,全文共 3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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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芳镇关于春节期间禁止燃放孔明灯通告

燃放“孔明灯(许愿灯)”,明火飘游不定,极易引发火灾。为严防事故,保障安全,根据相关规定,现就禁止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等可燃物为燃料,以易燃物制作,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一、禁止在全镇范围内燃放“孔明灯”。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自觉抵制不良燃放行为,践行安全文明生活方式。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因燃放“孔明灯”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损害的,公安机关依法严肃追究。

胜芳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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