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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银行降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公告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开展存量首套人民币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详见下文。

2023-09-28,全文共 25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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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银行降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公告

一、总体原则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客户提供高效的服务,依法合规做好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依法有序推进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充分保障客户合同权利,充分尊重客户选择权,充分满足客户利率调整操作便捷性需求。

二、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人民币贷款,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一)贷款发放时间或贷款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

(二)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须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第一种情况: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标准的房贷;

第二种情况: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原则上应为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存在逾期,须待客户归还拖欠本金及利息、贷款状况恢复正常后,再申请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三、调整规则

(一)调整后利率水平

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并需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 2019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如果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则贷款加点幅度最低可调整至当地下限水平,否则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

2. 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若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3. 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 LPR-20BP,若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4. 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历史调整情况详见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网站公示。

5. 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6. 采取LPR定价方式的贷款利率,由LPR和加减点值形成,本次利率调整不涉及LPR的调整,仅调整加减点值。

(二)利率调整方式

我行将根据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情况,通过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

四、调整方式及调整时间

(一)银行批量调整

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我行将主动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无需客户单独提出申请。

(二)客户主动申请调整

1. 原贷款发放时执行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当前按本公告所述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即“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2. 存量房贷存在逾期的,客户须待贷款状况恢复正常后,再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3. 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三)申请及调整时间

1. 由我行批量调整的存量房贷,将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批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并自批量调整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2. “二套转首套”、存在逾期贷款需先归还积欠本息,以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行提出申请。我行将对审核通过的房贷进行利率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五、客户主动申请渠道

“二套转首套”,逾期未结清,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客户可通过手机银行“在线客服”或者微信公众号“汇丰中国客户服务”,申请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我行正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包括申请方式,申请材料等,请关注我行后续发布的公告和常见问答。

六、服务告知方式及异议处理

(一)银行批量调整存量房贷利率后,我行将通过短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或信函邮寄的方式告知客户最新贷款利率,客户亦可在手机银行的本地账户概览栏位,点击“查看详情 — 个人住房贷款账户”查询调整后的最新贷款利率。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有异议,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联系客服中心。

(二)客户主动申请的利率调整申请经我行逐笔审核,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审核结果。如对审核结果存有异议,可联系客服中心。

七、温馨提示

(一)因利率批量调整业务规模较大,利率批量调整可能持续至2023年9月25日深夜。客户最迟可于2023年9月26日通过线上渠道查询最新贷款利率。

(二)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联名贷款或客户未向我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

(三)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为最大限度保障您的财产和信息安全,防范不法分子以利率调整为由实施诈骗活动,请您切勿轻信我行官方渠道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四)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切勿轻信误导信息。

(五)我行整理了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常见问答,客户可关注我行官方微信公众号,便于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贷款专员或致电95366(汇丰中国客户服务热线)/ 400-820-4335(住房按揭贷款服务热线)。感谢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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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2024-05-27,全文共 17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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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年限:

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借款人自贷款申请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后5年,不足30年的,其贷款最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止。

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所购房产价值、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和缴存额、借款人还款能力几种方式综合测算,不高于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计算的贷款额度,且最高额度不超过60万元。

>>>廊坊公积金贷款额度最新调整

贷款利率:

(一)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至5年(含5年)为2.35%,5年以上为2.85%;

(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至5年(含5年)为2.775%,5年以上为3.325%。

>>>廊坊公积金贷款利率最新调整

注: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申请住房贷款的缴存人(以下称借款人),应当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时依旧正常缴存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认定标准,

1、连续足额缴存,是指申请贷款前最近6个月(含)正常汇缴。这6个月内非正常补缴、趸交视为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2、最近6个月的计算时间:,从申请贷款的前一个月开始计算,向前推6个月;

3、申请贷款向前推算的6个月以前补缴的公积金必须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才可以计算在贷款额度内,但不能作为申请贷款的条件,

4、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5、如果缴存人在我市有若干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且同一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6个月的,申请贷款前应当先合并账户,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民身份。在异地就业的,持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二)夫妻双方均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还清本项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应当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独立产权人,并且拥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申请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同时符合“中心”和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六)能够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屋套数及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发放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借款人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借款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履行期间离婚,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任何一方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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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年限:

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借款人自贷款申请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后5年,不足30年的,其贷款最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止。

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所购房产价值、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和缴存额、借款人还款能力几种方式综合测算,不高于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计算的贷款额度,且最高额度不超过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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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

(一)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至5年(含5年)为2.35%,5年以上为2.85%;

(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至5年(含5年)为2.775%,5年以上为3.325%。

>>>廊坊公积金贷款利率最新调整

注: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贷款还款

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借款人按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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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廊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通知

2024-05-27,全文共 4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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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市区贷款中心、归集提取中心、各县(市)管理部、廊坊开发区管理部:

为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工作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0.25

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 2.775%和 3.325%。

二、2024年5月18日前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暂不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调整。

三、2024年5月18日前已受理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调整后利率执行,即贷款利率以实际划款当日国家法定利率为准。

三、2024年5月18日前已受理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调整后利率执行,即贷款利率以实际划款当日国家法定利率为准。

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并切实做好有关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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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廊坊下调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并取消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2024-05-27,全文共 5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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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房贷和首付最新调整,廊坊执行省政策,具体如下:

河北省全域下调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取消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政策的通知》(银发〔2024〕102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通知》(银发〔2024〕103号)文件要求,按照因城施策原则,经充分征求各城市政府意见,河北省全域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全省各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二、全省各市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三、此政策自2024年5月23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次取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将进一步拓宽金融机构自主定价空间,对于推动房贷利率市场化改革具有重要作用。银行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自主灵活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同时,优化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有利于激发我省房地产市场潜在活力,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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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4-01-12,全文共 80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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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政策,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合理确定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扩大提取范围、提高部分业务的提取频次等方面。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2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gongjijin@hebmail.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全文: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的管理运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及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提取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法院判决、劳动仲裁等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职工依法享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的管理运作。管理中心设立的分中心或者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具体业务。

第六条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但不得办理缴存、提取的现金收付业务。管理中心可以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归集、提取业务。

第七条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第八条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等技术手段,推行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缴存登记与账户管理

第九条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归集专户,且在同一受委托银行只能设立一个归集专户。县(市、区)分中心或者管理部不得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归集专户。

第十条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职工个人信息等资料向单位所在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十一条单位新录用或者异地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持身份与居住证件等资料,向当地管理中心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三条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单位、职工办结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四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有关批准文件,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管理中心应当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者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管理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第十七条管理中心应当设立集中封存、缴存管理账户。集中封存管理账户用于办理因各种原因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已无主管单位,且暂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转移、销户条件职工的账户管理。集中缴存管理账户用于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

第十八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每个职工在同一设区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十九条管理中心应当向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章缴存

第二十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缴存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职工缴存所在设区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限额由设区市根据情况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于每年7月1日调整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设区市根据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以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设区市根据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实行月(日)工资制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以按照当月职工的实际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月向管理中心缴存。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连续亏损6个月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者缓缴的,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以授权管理中心批准。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新的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列入所欠职工工资,清算时应当列入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第二十七条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以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

(一)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1999年4月)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1999年4月以后成立的单位,未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少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少缴的部分。

(二)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单位提供的工资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据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者按照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计息办法计息。

第四章转移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

(一)职工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或者辞职、辞退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需纳入集中缴存管理账户、集中封存管理账户进行管理的。

第三十条职工在设区市内调动工作,管理中心应当办理账户的同城转移手续。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应当即时办结。

第三十一条职工调至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者省内另一设区市工作的,可以向转入地管理中心提出异地转移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转出地管理中心自接到转移接续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告知转入地管理中心。

转入地管理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及转移资金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转移资金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并通知职工入账情况。

第三十二条新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调出地管理中心可以将职工账户转入集中封存管理户暂时封存。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已办理职工账户封存的,单位可以申请将其转入集中封存管理账户。

第五章提取

第三十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七)死亡或者已宣告死亡的;

(八)账户封存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九)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至(三)项规定,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出实际支出总额或者规定额度。

符合因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提取情形,可以提取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出实际支出总额或者规定额度。

第三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身份证件、结婚证;其子女及双方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或其他关系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件和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职工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管理中心应当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汇入职工本人银行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管理中心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入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六条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应当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并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交纳凭证。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提取。

第三十七条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后一定时期内一次性或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应当提供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售房单位签章的购房款发票,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等资料。

第三十八条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后一定时期内一次性或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应当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建造、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翻建自住住房的,还应当提供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第三十九条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还款付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当提供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凭证等资料。

第四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对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可以一次性或多次提取核发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一定时期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并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加装电梯工程费用发票及分摊方案等资料。

第四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五)、(九)、(十)、(十一)项规定,应当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职工离休、退休的,应当提供本人离、退休证件。

(二)职工出境定居的,应当提供户籍注销或者出境定居的证明。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资料、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四)职工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应征入伍通知书或者入学录取通知书、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五)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第四十二条职工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每年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低保证件。

第四十三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第四十四条职工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职工,应当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手续齐全情况下,管理中心应当场办理,即时办结提取手续。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和理由。

职工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章网上办理

第四十六条管理中心应当开展网上归集、提取业务,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日常业务。

第四十七条网上归集业务包括单位资料变更、汇缴登记、补缴登记、缴存比例调整、匹配汇缴入账,职工账户设立、资料变更、缴存基数调整、封存、启封、账户同城转移等。

有条件的管理中心可以办理单位账户设立、委托代扣汇缴等业务。

第四十八条网上提取业务包括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对冲还贷、约定还贷、离休和退休、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账户封存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等提取业务。

有条件的管理中心,可以开展其他网上提取业务。

第四十九条单位申请开通网上归集业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交开通网上归集业务的申请资料;

(二)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当与单位签订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用户协议,为单位开通网上业务;

(三)审核不通过的,管理中心应当告知不予办理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第五十条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用户协议,应当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变更、中断或者终止、使用规则、隐私保护、内容所有权和争议解决等信息。

第五十一条管理中心审核单位网上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网上直接办结的,应当经网上业务系统验证通过后办结;

(二)需经管理中心审核的,应当审核通过后办结;

(三)业务办结后,应当通过网上业务系统向单位返回办理结果;

(四)系统验证或者业务审核不通过的,应当通过网上业务系统告知单位不通过原因。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

第五十二条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单位、职工对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归集与提取等业务,或者对办理业务有异议的,可以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监督部门举报、反映情况。

第五十四条单位、职工认为管理中心的下列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未依照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二)未依照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存储账户设立、转移、封存的;

(三)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四)未为缴存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五)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和条件的职工,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提取手续的;

(六)对符合住房公积金存储账户转移情形和条件的职工,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

(七)拒绝职工、单位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或者未发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降低缴存比例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的;

(五)不依法对单位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六条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运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责令职工限期退回违法所得款项,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管理中心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12月28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1.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政策原文:https://zfcxjst.hebei.gov.cn/hbzjt/zcwj/gggs/101701669267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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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2024-01-12,全文共 5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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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廊坊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相关规定什么

1、缴存基数设立:可在廊坊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月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1倍至3倍之间自主选择。

2、缴存基数变更: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申请人应于每年6月15至7月15日前向管理部申请调整,逾期未申请的,由管理中心按政策调整。公积金开户方法:

申请人到就近管理部现场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管理协议》,并填写《廊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开户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稳定收入且无用工单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件:

(1)具有我市行政区域户籍或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且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正常缴存的公积金账户);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

(3)个人信用良好,以《信用报告》为准,(要求《信用报告》中未发生连续3次或累计6次及以上逾期记录);

(4)遵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各项规定。

办理材料:1、《廊坊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3、户籍证明(户口本或居住证);4、《信用报告》;5、申请人名下工行或者建行的19位一类借记卡;6、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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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4贺岁币和贺岁钞预约兑换的公告

2024-01-03,全文共 30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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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4贺岁币和贺岁预约兑换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第21号,中国人民银行将于近期以预约兑换方式发行2024年贺岁双色铜合金纪念币(以下简称“2024年贺岁币”)一枚,每枚面额10元,每人最多可预约、兑换20枚;2024年贺岁纪念钞(以下简称“2024年贺岁钞”)一张,每张面额20元,每人最多可预约、兑换20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在部分地区承担2024年贺岁币共1495.60万枚、2024年贺岁钞共1219.75万张的预约兑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承办地区

我行承办2024年贺岁币、2024年贺岁钞预约兑换的地区为:河北、内蒙古、辽宁(含大连)、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含厦门)、江西、湖南、广东、深圳、广西、海南、贵州、重庆、青海、宁夏、新疆共18个省(区、市)的部分地区。预约兑换网点共1997个,其他地区、其他网点不提供预约兑换服务。具体预约兑换网点及分配额度请点击查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4年贺岁币、2024年贺岁钞预约兑换网点及额度信息》。

二、时间安排

(一)预约期:2024年贺岁币的预约时间为2024年1月3日22:00:00—1月4日24:00:00;2024年贺岁钞的预约时间为2024年1月3日22:30:00—1月4日24:00:00。

1.线上预约:客户可登录我行官方网站、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个人网银,在预约期内办理2024年贺岁币、2024年贺岁钞的预约。在辽宁、福建办理预约兑换业务的客户,可选择我行辽宁分行或大连分行、福建分行或厦门分行办理预约。预约期内先到先得,额满为止,逾期不予办理。具体预约入口如下所示:

(1)官方网站入口:进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门户网站(www.psbc.com),首页—公告栏—纪念币公告—点击进入预约。

(2)手机银行入口:进入邮储银行手机银行,首页—全部—网点服务—纪念币预约。

(3)微信公众号入口:关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微信公众号,服务—纪念币专区—纪念币预约。

(4)个人网银入口:访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门户网站(www.psbc.com),首页—个人网银登录—我的账户—纪念币管理—纪念币预约。

请客户通过上述预约入口路径进入预约界面,否则无法正常办理预约。客户预约时,请务必输入正确的姓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以便后续业务办理。客户提交预约申请后,页面跳转显示“预约已受理”和唯一预约编号,表示我行已受理客户的预约申请。

2.现场预约:2024年1月4日,请客户持有效身份证件(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由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遗失、未成年人未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原因,无法出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可以使用户口簿、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办理,下同),至公告中办理现场预约的网点,在网点营业时间内办理现场预约业务,并在预约记录相应栏签字。我行办理现场预约业务的仅广东部分地区。办理现场预约的网点及分配额度请点击查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4年贺岁币、2024年贺岁钞预约兑换网点及额度信息》。预约期内先到先得,额满为止,逾期不予办理。我行将结合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适时将现场预约剩余可预约数量调整为线上预约,详情可咨询原现场预约网点。

3.预约取消及修改:仅预约期内可以办理预约记录取消。预约期、核实期及兑换期内,客户可修改预约姓名及兑换日期,其他预约信息无法修改。如客户需修改预约姓名及兑换日期,可使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微信公众号、邮储银行手机银行、邮储银行个人网银中的“预约记录查询/修改/取消”交易,或前往预约登记的网点办理。

(二)预约核实期:2024年1月7日—1月8日。

预约信息仅作为登记,预约期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将对客户的预约信息进行核查,详细核查事项请查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26号。我行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馈的核查结果,向客户预约登记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预约结果短信,客户也可在2024年1月6日24点后,通过我行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个人网银查询核查结果。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核查的客户,预约成功。

核实期内,未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核查的客户,可持预约登记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前往预约登记网点,在网点营业时间内办理撤销违约记录和保留本次兑换资格业务,逾期不予办理。成功办理保留兑换资格的客户,预约成功,兑换期内可在预约登记网点营业时间内办理兑换。

核实期内,客户如对其2020年以来的普通纪念币预约记录存在异议,可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至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查询,查询地址以人民银行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公告为准。

核实期结束后,未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核查且未办理撤销违约记录和保留兑换资格业务的客户不予办理,并将无法办理2024年贺岁币、2024年贺岁钞兑换业务。

(三)兑换期:2024年1月9日—1月15日。

兑换期内,预约成功的客户须持预约登记时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网点营业日期的任意一天至预约登记网点,在网点营业时间内办理2024年贺岁币、2024年贺岁钞的兑换业务。兑换期结束,停止兑换。

为保障客户权益,请办理2024年贺岁币兑换的客户与承办网点当场核对品种、数量和外观无误。请办理2024年贺岁钞兑换的客户与承办网点当场核对品种、数量、外观和冠字号码,核对无误后签字。2024年贺岁钞兑换时无法指定冠字号码进行兑换。

三、注意事项

(一)客户使用我行个人网银预约的,请使用Internet Explorer 9及以上版本或使用其他浏览器,暂不支持Internet Explorer8及以下版本;使用我行微信公众号预约的,请使用微信移动客户端,暂不支持微信电脑版访问;使用我行手机银行预约的,请务必提前下载最新版邮储银行手机银行,本次预约仅支持8.0及以上手机银行版本。上述各预约渠道将于正式预约开始时开放。

(二)客户如代理他人办理现场预约、核实、兑换的,应持本人及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每名客户最多可代理5人办理业务,代理办理超过5人的,我行不予受理。

(三)部分网点在周六、日及节假日(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地区性节假日)不营业,部分网点因不可抗力临时停业,如客户需前往网点办理核实及兑换业务,请提前致电网点,咨询可以办理业务的营业日期和时间。网点咨询电话请点击查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4年贺岁币、2024年贺岁钞预约兑换网点及额度信息》。

(四)预约兑换期内,客户可通过我行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个人网银查询各预约兑换网点的预约兑换进度。各预约兑换网点每个工作日在营业场所公布前1日累计预约兑换进度。

(五)预约兑换期结束后,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开展未兑换部分的余量兑换,详细信息另行公布。我行余量兑换的具体信息届时请详见我行官方网站相关省(区、市)分行频道或微信公众号等官方信息发布渠道。部分余量为散币、散钞,敬请谅解。

(六)更多详情可咨询我行客服热线95580。本公告内容与各地人民银行要求不一致之处,以当地人民银行要求为准。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部分地区预约兑换工作有调整的,详见我行官方网站相关省(区、市)分行频道或微信公众号等官方信息发布渠道。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5日

附件: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4年贺岁币、2024年贺岁钞预约兑换网点及额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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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申请过助学贷款的学生也可享受新贷款额度和利率吗

2023-09-18,全文共 4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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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申请过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也可以享受新的政策,教育部将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抓好新学期助学贷款办理工作,督促经办银行按照新政策办理助学贷款或调整已办理的助学贷款,让贷款学生尽快享受到新政策的红利。

在新政策出台后申办贷款的学生,可以直接按照最新政策办理贷款;对政策出台前,2023年已经提交贷款申请或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学生,可根据实际需求,在新的额度范围内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申请增加贷款金额。

此外,为减轻贷款学生经济负担,对2022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2年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予以免除。对这些学生2022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经贷款学生自主申请,可延期1年偿还。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2023年延续实施这一政策。

对此前已签订的参考LPR的浮动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可以按照新利率执行,具体由承办银行与贷款学生协商,可将原合同利率调整为同期同档次LPR减60个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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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提升和利率调整

2023-09-18,全文共 10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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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依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有关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将对承办的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高校助学贷款,下同)作出相应调整。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政策调整

(一)贷款额度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额度上限调整为“本专科生(含预科生)每人每年16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20000元”。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助学贷款额度。

今年尚未申请贷款的学生,可直接在上述贷款额度内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今年已经提交贷款申请但尚未签订借款合同的学生,可通过“学生在线系统(https://sls.cdb.com.cn)”,或者联系办理贷款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高校助学贷款)修改贷款申请,调整贷款额度。今年已经签订借款合同的申贷学生,可通过学生在线系统申请远程提高助学贷款额度(以下简称“远程提额”)。

(二)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调整为LPR减60BP。贷款利率调整无需学生申请。

今年尚未签订借款合同的申贷学生,即日起办理助学贷款时直接按照LPR减60BP的贷款利率签订借款合同。对今年已经签订的借款合同,即日起助学贷款利率由借款合同约定的“LPR减30BP”直接调整为“LPR减60BP”。对存量(往年发放)的执行“LPR减30BP”利率的助学贷款,统一于借款合同约定的今年的重定价日(2023年12月21日)将利率调整为“LPR减60BP”。

二、远程提额申请流程

(一)提额范围

今年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二)提额规则

按照政策要求,可以申请提额的贷款金额上限为:本专科生(含预科生)贷款金额最高提额至16000元,研究生贷款金额最高提额至20000元。提额申请由国家开发银行承办分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按照提额后的借款金额发放贷款。具体进展可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查询合同状态。

(三)办理流程

如需申请提额,请于即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含)为止,登录“学生在线系统”进行借款金额提额申请和相关操作。如未在2023年10月22日(含)前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提交提额申请,则视同您了解上述政策及提额相关事项,并放弃本次提额申请。

三、温馨提示

国家开发银行不会以国家助学贷款提额申请为由,附加不合理条件、要求转账汇款或索取个人信息,如收到此类邮件、电话或短信,请勿轻信,以免蒙受损失。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

如您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致电国家开发银行服务热线95593咨询,咨询时间为工作日8:30—17:30。

国家开发银行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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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资料有哪些

2021-12-02,全文共 7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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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所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1)买方夫妻、卖方夫妻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买方夫妻、卖方夫妻的户口页原件。

(3)买方夫妻、卖方夫妻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离异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卖方《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卖方出售房产时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出具房产合法权属公证书和相关证明原件。

(5)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签备案的《廊坊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6)借款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原件【携夫妻双方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有曾用名或换过身份证号码的复印户口页1份,到业务大厅咨询台开具打印信用报告授权单,开具征信报告:广阳、安次、开发区的到建设北路4楼办理、其余各管理需到管理部开具,需本人办理】

(7)借款人及配偶不认可按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确认其收入或者配偶不缴公积金的,需提供申请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各1份及近6个月工资明细原件【职工工资在银行发放的,需到工资发放银行打印工资明细并盖章;职工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的,提供其原始工资表的复印件并加盖财务章;职工工资以工资折形式发放的划出近期明细带原件及复印件】“中心”认为借款人及配偶的收入水平异常,需要求其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等。

(8)买卖双方【借贷款人与房主】持合作银行普通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9)在我市限购区域购房,提供房管局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10)借款人本地户口,在外地缴存公积金,在本地购房,需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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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首套住房、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认定标准

2021-12-02,全文共 5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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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方式

结合业务流程对个人信用报告、购房资格证明或者在本次购房所在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拥有成套住房证明、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综合评定,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婚家庭

提供夫妻双方的个人信用报告和结婚证。

首套自住住房,夫妻双方提供的收入中不涉及自有住房租金收入。

第二套改善普通自住住房,夫妻双方取得不超过一套住房的房屋出租收入。

单身(含未婚、离异、丧偶)家庭

提供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借款人户口页中婚姻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显示为未婚、离异、丧偶。借款人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的,提供法院判决书。借款人丧偶的,提供借款人结婚证和配偶死亡证明原件等。

首套自住住房,借款人提供的收入中不涉及自有住房租金收入。

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借款人取得不超过一套住房的房屋出租收入。

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中反映的住房所在地不是本次购房所在地,不能提供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产交易证明、无房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家庭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的,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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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住房公积金商品房贷款材料

2021-12-02,全文共 8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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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商品房贷款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借款人及其配偶户口本原件【借款人未婚的,户口显示未婚;借款人离异的,户口显示离异;借款人丧偶的,户口页显示丧偶】。

(3)借款人及其配偶结婚证原件【借款人离异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借款人丧偶的,提供借款人结婚证和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借款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原件。【携夫妻双方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有曾用名或换过身份证号码的复印户口页1份,到业务大厅咨询台开具打印信用报告授权单,需开发商合作银行的工作人员签字陪同到中国人民银行开具,本人办理】

(5)借款人及配偶不认可按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确认其收入或者配偶不缴公积金的,需提供申请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各1份及近6个月工资明细原件【职工工资在银行发放的,需到工资发放银行打印工资明细并盖章;职工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的,提供其原始工资表的复印件并加盖财务章;职工工资以工资折形式发放的划出近期明细带原件及复印件】“中心”认为借款人及配偶的收入水平异常,需要求其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等。

(6)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已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婚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为夫妻双方,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离婚或者丧偶的,要将共有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撤消,并且经房地产管理部门重新鉴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8)在我市限购区域购房,提供房管局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9)借款人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10)借款人本地户口,在外地缴存公积金,在本地购房,需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

(1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的,需提前与商业银行咨询、落实相关贷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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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廊坊硕博计划招聘公告

2024-06-01,全文共 48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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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2024年度“硕博计划”公开招聘公告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吸引更多高学历人才到廊坊创新创业,加快推进廊坊高质量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廊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廊坊市“硕博计划”人才引进办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硕士及以上研究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及方式

坚持德才兼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中共廊坊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

二、招聘人数及岗位

本次招聘硕士及以上研究生76名,岗位信息详见《廊坊市2024年度“硕博计划”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附件1)。

三、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范围和对象。从符合条件的以下人员中招聘:

1.国内部分重点高校及学科、部分知名科研院所、部分财经类和政法类院校相关专业,以及河北省属骨干本科院校(附件2)毕业的国家计划内统招的硕士研究生;

2.国内高等院校毕业的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博士研究生;

3.国(境)外知名院校(附件3)毕业,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定向培养生、委托培养生、在职培养生以及网络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的毕业生不列入本次招聘范围。

(二)资格和条件。报考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无国(境)外永久居留权。

2.政治素质好,认真学习贯彻xijinping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为民服务、为国奉献的远大理想和报国情怀,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学习成绩优良,在规定时限毕业且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国内院校毕业生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知名院校毕业生应于2024年5月30日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

4.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8周岁(1995年5月31日及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8年5月31日及以后出生)。其中报考教育类岗位的,硕士研究生可放宽至35周岁(1988年5月31日及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40周岁(1983年5月31日及以后出生)。

5.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所报考岗位的专业及相关要求。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人员;

2.现役军人;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4.试用期内公务员和试用期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未满约定最低服务期限的人员;

6.廊坊市域内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7.聘用后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构成回避关系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招聘程序

(一)网上报名和资格审核

本次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网站为廊坊市委组织部考试信息系统(http://pfexam.redirect.0316yun.com)。网上报名实行自律机制,报考人员对提交的报名信息真实性负责,凡发现网上填报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取消考试资格。每人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报名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9:00至6月12日17:00;

审核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9:00至6月13日12:00。

1.报名注册登录。报考人员登录廊坊市委组织部考试信息系统进行注册报名。开始报名前,须完全了解本次公开招聘的政策和岗位条件。网上报名须用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报名号”并设置登录密码,获取“报名号”后才能登录报名系统,进行填表和提交审核,报名号是登录报名系统的唯一标识,请务必牢记并保管好。

2.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登录报名系统后,要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并同意《诚信承诺书》,选择报考专题“公开招聘”及相关报考岗位,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后方能“提交审核”。“提交审核”后信息将被锁定,在未反馈审核结果前不能修改。一般情况下,审核员48小时内回复审核结果。未通过审核的,可根据提示补充或修改信息或改报岗位并重新提交审核;“审核通过”的,除因岗位核减需重新报名审核外,填报信息将不能修改。报名时间截止后未通过审核的,不能再次提交报名申请或改报其他岗位。“硕博计划”公开招聘不收取考试报名费,审核通过即为报名成功。

3.岗位开考比例。各岗位最低开考比例为计划招聘人数与报名人选1:3,截至6月12日17:00报名人数未达到最低开考比例的,核减相应岗位招聘计划。审核人员电话提醒报考岗位尚未达到最低开考比例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可改报其他岗位。报考人员根据个人意愿进行改报,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报名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打印《笔试准考证》

网上报名成功人员登录廊坊市委组织部考试信息系统,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A4纸张,黑白、彩色均可)。《笔试准考证》载明笔试时间、地点和参加考试有关要求。

特别提示:

《笔试准考证》打印时间:

2024年6月19日9:00至6月22日8:00

报名人员务必牢记:报名截止时间、打印《笔试准考证》时间、考试时间等重要时间信息。考生应尽早报名,并随时关注个人的审核状态,以便变更岗位或修改个人信息。凡是在规定时间未完成相关操作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同时,报名和考试期间务必保管好个人证件和信息,因个人原因造成丢失、被他人盗用和信息被恶意篡改而影响报名和考试的,责任自负。

(三)笔试

1.笔试科目:

笔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科目包括《公共基础知识》(90分钟,满分100分)和《职业能力测验》(100分钟,满分100分)两科,笔试总成绩为两科考试成绩之和,满分为200分。

2.笔试时间和地点:2024年6月22日上午8:00—12:10

具体安排为:

8:00—9:30 《公共基础知识》

10:30—12:10 《职业能力测验》

报考人员应按照《笔试准考证》上明确的考试时间、地点、考场安排及要求等参加笔试。参加笔试时,须同时携带《笔试准考证》、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缺少以上证件(材料)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3.成绩查询。笔试成绩、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及资格复审地点等,于2024年7月1日前在廊坊市委组织部考试信息系统公布,请及时查询。

进入面试人选依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选不高于1∶3比例确定,比例内末位笔试总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笔试作弊、一科缺考或单科成绩为0分的考生不得进入面试。

(四)资格复审

进入面试人选于2024年7月3日至7月5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请务必于规定时限携带审核所需材料和证件等参加资格复审,逾期不参加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复审时,不符合报名条件、与报名信息不相符或不能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人员,取消面试资格,同时依据笔试总成绩依次进行递补。资格复审时须出具以下证件和材料:

1.本人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

2.毕业证、学位证;

3.国(境)外知名院校硕士及以上研究生需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材料,2024年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材料;

4.岗位条件要求具备相关资格证书的,须提供证书原件,其他证明材料无效;

5.学信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6.本人为廊坊市域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的,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相关证明;

7.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件和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A4纸)一份。

(五)面试

1.面试时间

2024年7月13日、14日进行面试,参加面试的考生务于2024年7月10日9:00—7月13日8:00登录廊坊市委组织部考试信息系统打印《面试通知单》。

2.面试方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相关能力。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采用“体操打分”方法现场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他分数的平均分为面试成绩。

考生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考生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2×40%+面试成绩×60%。面试成绩于面试结束后当天在面试考点张贴,考试综合成绩于7月16日在廊坊市委组织部考试信息系统公布。

3.面试有关要求

报考同一个岗位的考生一般分在同组、同场。考生须持《面试通知单》、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参加面试。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考生不得进入体检。

(六)体检和考察

根据招聘计划和考生综合成绩,分岗位以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照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对报考同一岗位综合成绩相同的考生,按以下顺序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员:面试成绩高者、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如果以上条件均相同,都进入体检、考察,根据体检、考察结果择优聘用。

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及相关事项在廊坊市委组织部考试信息系统公布,体检参照现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察对象,考察突出政治标准,主要考察政治素养、道德品质、业务能力、“三龄两历一身份”等,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七)公示和聘用

对考察合格人员,按程序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廊坊市委组织部考试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符合聘用条件且公示无异议人员,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被聘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对公示反映存在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

五、相关待遇

经廊坊市“硕博计划”招聘到市、县事业单位的硕士及以上研究生,享受如下待遇:

1.工作待遇:聘用人员落实财政拨款全额事业编制,享受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河北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廊坊市“硕博计划”人才引进办法》等有关规定,在选拔任用和岗位(职级)晋升上落实相关待遇,同等条件下在职称评聘上优先落实。

2.住房待遇:一经聘用,由用人单位同级财政部门给予硕士10万元、博士15万元住房补贴,分5次发放。连续工作满一个年度于次月发放上一年度住房补贴(含试用期),不满一个年度的不享受当年住房补贴。

3.成长待遇:列入全市“硕博人才库”和优秀年轻干部队伍管理,在教育培训、参与科研项目、承担科研课题、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4.其他待遇:可直接办理燕赵英才卡B卡,享受配偶、子女户口随迁、子女就学等相关政策支持。

六、其他事项

1.凡报考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报到、办理聘用手续的,均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资格审核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招聘条件或伪造、假冒证件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

2.公开招聘工作中,在考试、体检和考察等环节中出现不合格或报考人员主动放弃等原因造成岗位比例内空缺,分岗位按照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进入公示环节后,因各种原因出现的岗位空缺一律不再递补。

3.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4.报名时请务必填写本人常用通讯联系方式,并保持手机等通讯设备畅通。

5.本公告及未尽事宜由廊坊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316-2339530(工作时间)

附件:

附件1:廊坊市2024年度“硕博计划”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

附件2:廊坊市2024年度“硕博计划”公开招聘国内有关院校(学科)名单

附件3:廊坊市2024年度“硕博计划”公开招聘国(境)外知名院校名单

中共廊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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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河北开放大学成人单招报名公告

2024-05-28,全文共 43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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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河北开放大学成人单招报名公告

为积极探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建立多元化成人高校招生模式,经省教育厅批准,2024年河北开放大学继续开展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单独考试招生(以下简称“河北开放大学成人单招”)试点工作。现将报名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4.应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18周岁以下(2006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考生须提交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

(二)在中国定居并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省级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可以报名。

(三)考生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并参加考试。

根据《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冀政发〔2016〕4号)《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0号),在我省工作(生活)的外省籍人员,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现工作(生活)所在地公安机关发放的有效《居住证》(不含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居住证》发放公安机关所在市)报名。

在我省辖区内服役的现役军人,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士兵证》(或《军官证》)以及所在部队团级以上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介绍信》(证明为驻冀部队现役军人)报名。

在我省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凭本人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报名。

二、报名方式

河北开放大学成人单招报名工作实行网上报名、网上审核、网上交费。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网址:http://www.hebeea.edu.cn/),点击首页右侧“成人高考信息服务”进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成人高校招生考试信息服务平台”,选择“网上报名”,填报基本信息和志愿信息、上传身份证件照片、准考证照片、相关照顾加分材料并进行人脸活体验证,验证通过后等待报名资格审核结果。

考生如需查看或修改报名信息,点击“修改信息”按钮,进入“填报基本信息”页面,可查看或修改报名信息,修改完成后,分别点击“保存并进入下一步”“确认提交”按钮,完成网上报名流程。不进行确认提交操作,系统将保存最后点击“保存并进入下一步”页面的信息。如未按要求完成操作,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为河北开放大学成人单招唯一报名网站,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受理考生报名。

三、时间安排

网上报名:6月2日9:00至6月3日16:00(期间22:00至次日6:00系统维护),逾期不再受理。

网上交费:6月14日9:00至6月17日17:00前(期间每天22:00至次日6:00系统维护)网上交费。

现役军人考生及未通过审核考生,于6月14日至6月15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现场交验材料,或根据系统提示网上修改报名信息;6月16日12:00时前,登录系统查看审核结果,审核通过考生于6月17日17:00时前网上交费,逾期不再受理。

考试日期:6月29日至30日(详见附件)。

录取结果查询:预计7月20日后考生可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四、报名费用

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冀发改公价(2021)1638号)文件规定,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25元。河北开放大学成人单招考试科目为三科,报名考务费共计75元。

五、照顾加分政策

(一)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获得地级以上(含)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省(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少数民族考生。

7.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位于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8.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1999年12月31日前出生)。

9.户籍在原贫困县考生。

石家庄:行唐县、灵寿县、赞皇县、平山县

秦皇岛:青龙满族自治县

邯郸:大名县、魏县、广平县、馆陶县、鸡泽县、肥乡区

邢台:广宗县、临城县、巨鹿县、新河县、平乡县、威县、内丘县、临西县、南和区、任泽区

保定:阜平县、唐县、涞源县、顺平县、博野县、易县、曲阳县、涞水县、望都县

张家口: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区、赤城县、崇礼区、涿鹿县

承德:平泉市、滦平县、隆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兴隆县、承德县

沧州:海兴县、盐山县、南皮县、献县、孟村回族自治县、东光县、吴桥县

衡水: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故城县、枣强县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2.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

根据教育部规定,符合上述两项及以上照顾加分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能累计,只选其最高分数给予照顾。

六、材料上传要求

(一)身份证件

所有考生均需上传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侨居留证)。无有效身份证件的考生不能报名。

(二)准考证照片

1.照片要求

应为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白底)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照片必须清晰完整。电子照片标准尺寸不小于480像素(宽)×640像素(高),文件不超过6M,文件类型为jpg格式。照片人像须显示双肩、双耳,露双眉,头部占照片尺寸约2/3。

2.注意事项

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身份核验、上传学信网录取照片。照片人像不得佩戴饰品,不得佩戴可能遮挡眼部、面部特征的粗框眼镜。照片人像应尽量着正装,不得着制式服装(不得佩戴职业徽章),服装颜色应与照片底色有所区别。不得上传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背带(吊带)衫照、艺术照、侧面照、不规则手机照等。照片不得进行拉伸、美化等操作,确保人像清晰、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否则会影响考试期间身份核验。

(三)照顾加分材料

申请照顾加分考生(其中25周岁及以上、少数民族、原贫困县考生以公安部门数据为准),需在报名系统上传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件(证明)。

根据教育部规定,符合两项及以上照顾加分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能累计,只选其最高分数给予照顾。

(四)其他材料

在我省辖区内服役的现役军人,需现场提交本人有效《士兵证》或《军官证》和部队团级以上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未满18周岁(2006年12月31日后出生)考生,需上传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

上述(一)至(四)项材料,报名系统仅支持JPG格式上传,大小不超过6M,要求边框完整,字迹清晰,亮度均匀,文字正向显示。

七、人脸活体验证要求

考生上传身份证件照片、准考证照片、相关照顾加分材料后,需按系统提示进行人脸活体验证。通过验证的,可进行后续操作;未通过验证的,应按要求到所选考区内任一审核点接受现场验证。

八、注意事项

(一)请使用谷歌(GoogleChrome)浏览器、新版MicrosoftEdge浏览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报名期间关闭窗口拦截功能。

(二)“新用户注册”时,同一身份证号码只能使用一次。若身份证号“被占用”,请考生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就近到现场审核点进行身份核实,填写“报名信息删除申请表”办理重置。

(三)考生设置的“密码”要相对复杂,长度为8至16位,必须同时包含字母和数字,不要以出生日期或有规律字符作为密码。密码要妥善保管,因泄漏密码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四)如考生在报名期间变更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码”,需考生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就近到现场审核点进行身份核实,申请办理重置。如因网报时填写手机号码不真实,导致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学校无法联系到考生,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五)考生填报的“居住地址”,是河北开放大学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材料的重要依据,因地址不准影响送达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六)未按要求现场提交材料或提交(补充)的材料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其报名无效;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支付的,其报名无效;已进行网上交费的,不予退费。

(七)已被河北开放大学成人单招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2024年河北省成人高考。

详细情况,考生可登录河北开放大学网站查询,也可电话咨询:0311-66773336、 87044344。

九、现场审核点联系方式

序号

考区

责任单位

现场确认地址

现场确认联系电话

1

石家庄

河北开放大学

石家庄市合作路460号,河北开放大学南校区,勤学楼四机房

0311-66773336、 87044344

2

唐山

唐山开放大学

唐山市丰润区公园道164号

0315-5197999

3

秦皇岛

秦皇岛开放大学

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373号,秦皇岛开放大学109室

0335-3089275、3629968

4

邯郸

邯郸开放大学

邯郸市丛台区青年路甲32号,邯郸开放大学行政楼406室

0310-3129289

5

邢台

邢台开放大学

邢台市信都区育才路158号,邢台开放大学招生服务大厅

0319-2165858、2165656

6

保定

保定开放大学

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999号,保定开放大学一楼109室

0312–5976367

7

张家口

张家口开放大学

张家口市桥东区五一东大街32号,张家口开放大学综合教学楼106室

0313--2050678、2563455

8

承德

承德开放大学

承德市双桥区桃李街26号,承德开放大学,办公楼109

0314-7022008

9

沧州

沧州开放大学

沧州市新华西路3号,沧州开放大学一楼招生办114

0317-2103529

10

廊坊

廊坊开放大学

廊坊市爱民西道101号,廊坊开放大学北楼111室

0316-2271051

11

衡水

衡水开放大学

衡水市桃城区育才街北外环南行200米路西衡水机电工程学校北校区办公楼1楼102办公室

0318-5207211

附件:考试时间表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6月29日9:00-11:00

人文基础知识

6月29日13:30-15:30

基础数学

6月29日16:00

6月30日18:00

职业技能

(计算机应用基础、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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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廊坊青少年宫家长志愿者招募公告

2024-05-28,全文共 4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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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宫家长志愿者招募启示

尊敬的家长们:

您好!

为了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打造开放式青少年宫,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切实服务青少年更好成长,青少年宫现面向广大家长朋友招募志愿者。

一、招募对象

我们诚挚邀请有爱心、有责任心、有一定专长,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能够保证一定的志愿服务时间,愿意为青少年成长贡献力量的家长加入我们的志愿者团队。

二、志愿者职责

活动部:2-3人,

1、能够共同策划活动方案,提供具有创新性、可操作性的活动想法;

2、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可参与组织各项社会实践活动;

3、拥有较多社会资源,能够为队员提供更好活动机会。

宣传部:2-3人,

1、具有摄影、摄像、视频制作特长;

2、有一定的新媒体,自媒体运营经验,

3、亲子活动宣传工作。

培训部:2人,

1、配合培训部做好学生管理;

2、教学监督管理。

三、报名方式

有意者请于即日起至2024年7月1日前,到青少年宫前台报名,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120100575@qq.com;联系电话0316-5909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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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廊坊广阳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青年就业见习招募公告

2024-05-28,全文共 3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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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广阳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青年就业见习招募公告

按照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廊坊市财政局《廊坊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廊人社发〔2019〕103号)文件精神,廊坊市广阳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现招募6名青年就业见习人员,要求如下:

一、招募条件

1、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16-24周岁失业青年

二、见习期限

3-12个月

三、见习待遇

见习单位按照2200元/月标准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工作地点

北凤道2-1号(广阳区政务服务中心院内)

五、报名方式:

邮箱报名:(发送简历)gyqsbzx@163.com

报名电话:2142257

六、报名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报名,额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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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河北省招生报名及政治考察公告

2024-05-27,全文共 12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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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专业河北省招生报名政治考察公告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志愿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须通过政治考察后方可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2024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专业河北省招生报名及政治考察安排在5月26日至6月10日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资格条件

参加2024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可以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南京警察学院、郑州警察学院、浙江警察学院和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四)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五)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2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间出生),未婚;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具有河北省户籍(以高考报名时户籍所在地为准);

(七)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八)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标准。

二、招生报名及政治考察安排

(一)打印个人信息表

凡志愿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www.hebeea.edu.cn右侧导航栏的“普通高考信息服务”),进入“信息查询”模块,查询打印《2024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个人信息表》。

(二)报名及政治考察申请

5月26日9时起,考生可通过“河北省公安厅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信息服务平台”(由河北省公安厅官方网站http://gat.hebei.gov.cn飘窗进入)报名。请在信息服务平台中按提示注册登录、填写报名信息。报名成功后,考生(或考生监护人)携带打印的《2024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个人信息表》、考生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一张近期免冠小2寸证件照,由考生监护人办理的还需携带办理人身份证,到考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现场提出政治考察申请。派出所受理后,按要求填写《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本专科招生政治考察表》,未现场提出申请的,无法进行政治考察。报名和现场申请截止时间为6月10日17时。

(三)政治考察结论查询

政治考察结论于6月15日发布,考生可通过“河北省公安厅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结论。

三、后续工作安排

(一)高考结束后,符合报考资格且政治考察结论合格的考生方可参加河北省公安厅统一组织的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具体时间安排及相关信息请关注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

(二)请各位考生或监护人尽早报名并现场提出政治考察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政治考察或政治考察不合格的考生不能参加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三)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项目及标准等相关事宜,以2024年教育部、公安部及我省下发的正式文件为准。

附件:《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本专科招生政治考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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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廊坊明源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招聘公告

2024-05-25,全文共 27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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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明源供电服务有限公司

廊坊明源供电服务有限公司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诚邀优秀青年人才加盟,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简介

廊坊明源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5年,目前主要受托从事廊坊两区八县所属的10千伏及以下农村电网运行、维护、检修、故障抢修与客户服务业务,现有职工2114人。

廊坊市地处京津之间,毗邻雄安新区,“只有河北环京津,唯有廊坊京津环”是对廊坊特殊区位的最生动描述,享有“京津走廊明珠”和“连京津之廊,环渤海之坊”等美誉。廊坊市总面积6429平方公里,所辖10个县(市、区)全部与京津接壤。市区距北京天安门广场40公里,距天津中心区60公里,距首都和天津两大机场70公里,且紧邻北京大兴国际机场。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北京城市副中心、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及临空经济区和河北雄安新区的规划建设,廊坊全域都处于国家重大战略支撑带动之下。

招聘流程

招聘流程包括:网上报名→简历筛选、资格审查→组织考试→确定拟录用名单→公示拟录用人选→体检、签订劳动合同。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5月31日。

2.报名方式:登录报名网址(http://recruit.databa.cn),查看招聘公告,点击网页最下方“投递简历”,根据要求如实准确填写个人应聘信息进行报名,每名应聘人员可以申报两个工作区(县),自愿选择是否服从调剂,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同时将相关材料同步发送至公司招聘邮箱(lfgf_zp@126.com)。

3.招聘需求信息:公司2024年招聘计划约60人,最终招聘数量可能根据报名、考试情况做相应调整。

2024年招聘计划表

(二)简历筛选、资格审查

公司对应聘人员进行简历筛选,确定进入现场资格审查环节人员名单,并通过手机短信、电话或邮箱等方式告知,未获得现场资格审查的人员不再另行通知。经现场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获得考试资格,资格审查具体工作安排将通过手机短信、电话或邮箱等方式另行通知。

(三)组织考试

按照公司统一安排,组织应聘人员进行笔试、面试。笔试时间预计为2024年6月16日,笔试大纲详见附件1。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后续手机短信、电话或邮箱通知为准。

(四)确定拟录用名单

根据考试成绩和公司岗位需求,结合应聘人员的意向,择优确定拟录用人选。

(五)公示拟录用人选

通过网站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

(六)体检、签订劳动合同

公示结束后,通知公示通过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公司与其签订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工资按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享受五险一金待遇。

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学历条件:电工类专业要求全日制大专及以上、电子信息类专业要求全日制本科及以上;2024年7月31日前应取得相应毕业证、学位证。

2.年龄条件:出生日期应不早于1997年1月1日;

3.专业条件:以电工类为主,主要指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技术、高电压技术、农业电气化与自动化、供用电技术等电工类专业,少量招聘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等电子信息类专业;以上专业均指主修专业,不包含辅修专业。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无违法犯罪记录,认同公司价值观和企业文化;

5.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能适应农网运行、维护、检修、故障抢修与客户服务等工作。

应聘人员在生产一线岗位工作,为保障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具有以下情况者不符合公司招聘要求:

(1)色盲、色弱或双眼矫正视力低于1.0;

(2)双耳听力障碍;

(3)四肢功能残疾;

(4)有恐高症或严重心血管疾病等,不适合电力登高作业生产的;

(5)其它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认为不适应电力作业岗位的。

(二)优先条件

2024年应届毕业生、符合择业期政策的2023年毕业生优先。

注意事项

(一)应聘材料

1.网上报名

需在线填写教育部学籍验证码,并上传二代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毕业证、学位证、应聘毕业生承诺书(附件2)扫描件,学籍验证报告(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取得,有效期不早于2024年7月31日)等。

对于2024年应届毕业生、符合择业期政策的2023年毕业生,还应上传未就业承诺书(附件3)。

2.现场资格审核

需提供二代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毕业证、学位证、学籍验证报告(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取得,有效期不早于2024年7月31日)、应聘毕业生承诺书、未就业承诺书(如有)等。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1份复印件,由公司留存。

应聘材料不得发生信息造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应聘和录用资格。

(二)入职审查

经考试录用的人员须持毕业证、学位证、二代身份证、户口薄等相关证件原件按期报到。入职前,公司将再次核实专业、学历等资格信息,并安排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对于信息不符、未如期报到、不能提供相关证书、相关证书信息未通过核实认证或体检未达到要求者,不予录用。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316-2062529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10点至11点,仅接受应聘者本人咨询,报名咨询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

其他说明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应聘人员的应聘和入职资格:

1.应聘过程提供虚假信息的,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在招聘网站填写的信息不真实或失效的;伪造、涂改各类证书、学历及相关资格证书的;伪造教育经历(包括但不限于毕业院校、毕业时间、专业名称、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信息)修改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名称的;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的,包括身体状况、学习(工作)经历、就业现状、违法犯罪记录等;

2.在应聘考试过程中替考、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的;

3.破坏公司招聘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安排,造谣生事、发表不实言论的;

4.携带手机或摄像机、录像机等电子设备进入笔试或面试场地的;

5.应予取消资格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不组织任何形式的考前培训班,任何针对招聘笔试和面试的辅导班、考试教材、复习资料,均与公司无关。

(三)应聘人员需保持通信畅通,如出现电话空号、电话无人接听、应聘人员未按时参加现场查验、笔试迟到或未按时参加体检等状况,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

(四)应聘人员参加考试、体检等环节的交通、食宿费用自理,公司在招聘过程中不收取报名费、中介费、手续费、资料费等费用。请广大应聘人员提高警惕,防止受骗,发现冒用公司名义发布虚假信息的,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对应聘人员因参加虚假招聘造成的损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个人或机构,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点击下载:

1.笔试考试大纲

2.应聘毕业生承诺书

3.未就业承诺书

4.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企业文化、电力与能源战略题库(2024版)

简历投递入口:http://recruit.databa.cn/sign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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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2024年高考志愿填报咨询服务公告

2024-05-24,全文共 7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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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高考志愿填报咨询服务公告

广大高考考生和家长朋友们:

为帮助考生科学填报高考志愿,今年,省教育考试院创新服务举措,在原有志愿填报咨询服务基础上,重点推出两项便民服务措施,为广大考生和家长提供科学高效、优质便捷的志愿填报咨询服务。

一是升级优化高考志愿填报智能参考系统。

“河北省高考志愿填报智能参考系统”是河北省教育考试院专门研发,向全省考生免费提供高考志愿填报参考服务的官方平台。今年,我院在前期基础上对该系统进行了优化升级,进一步整合了高招政策问答、院校专业简介、招生计划查询、志愿筛选推荐等功能。系统将于6月10—15日试运行,届时,考生可登录系统提前熟悉操作流程和功能服务。在高考本科段、专科段集中填报志愿期间,系统将正式开放,全程为考生提供志愿填报参考服务。6月初,我院将以手机短信的形式,把系统登录方式发送至每名考生高考报名时预留的手机号上。登录方式及相关信息仅限个人悉知,请妥善保管、谨防泄露。

二是举办2024年全国重点高校现场咨询会。

6月26—27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将在全省11个设区市指定场所,同步举办2024年全国重点高校现场咨询会,邀请100多所全国重点院校与考生和家长面对面交流,提供志愿填报指导服务。届时,考生可凭考生号和身份证号通过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官微预约咨询会电子门票入场咨询。咨询会详细安排将通过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官微适时公布,请广大考生和家长及时关注。

此外,我院还将及时发布高考志愿填报须知、高考志愿填报宣传片,并通过设立高考咨询服务站、开通教育部阳光高考咨询热线等多种方式,为考生和家长提供志愿填报咨询服务。

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朋友: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各项宣传咨询项目均为公益性质活动,不收取考生、家长、高校等单位和个人任何费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组织的志愿填报咨询活动均与我院无关,请考生谨慎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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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个人公积金办理指南

2024-05-22,全文共 13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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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廊坊市行政区域内有稳定收入且无用工单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1)具有廊坊市行政区域户籍或者在廊坊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且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正常缴存的公积金账户);

(2)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个人信用良好,以《信用报告》为准(要求《信用报告》中未发生连续3次或累计6次及以上逾期记录);

(4)遵守廊坊住房公积金管理各项规定。

办理材料

(1)《廊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

(3)户籍证明(户口本或者居住证)

(4)《信用报告》

(5)申请人名下工行或建行的19位一类借记卡

(6)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就近管理部现场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管理协议》,并填写《廊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注意事项

(1)关于缴存时间

★启缴时间: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起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扣款日(每月20日)的,下月起缴存。

★扣款日:每月20日在申请人提供的指定银行账户扣划当月住房公积金。并于2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划入个人账户

★缴存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应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2)关于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可在廊坊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月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1倍至3倍之间自主选择。

★缴存基数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申请人应于每年6月15日至7月15日向管理部申请调整缴存基数,逾期未申请的,由管理中心按政策调整。

(3)关于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统一按照10%执行。

(4)关于转移办理

★申请人进入单位就业,新入职单位统一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办理转移手续。

(5)其他

★申请人的缴存变更、信息变更、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参照我市归集管理规定执行。

★缓缴、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不适用于申请人。

(6)关于贷款条件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缴存额。

(7)相关要求及惩戒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注销登记一年内,不得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重新办理缴存登记。

★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凡连续3次或累计6次逾期缴存的,中止其缴存资格。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在还贷期内,不得下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提取时可按我市提取管理规定执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其个人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或对冲还贷。

★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抵押房产

(一)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履行缴存义务的!

(三)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能按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温馨提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业务,均面向个人办理且不收取任何手续费。任何中介机构通过收取手续费方式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均属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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