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兖州区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表
2023-11-08,全文共 2011 字
+ 加入清单济宁市兖州区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部门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3 | 就医便利服务 | 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 | 区卫生健康局 | |
4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区公安分局 | |
5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区交通运输局 | |
6 | 参观公园和景点 | 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七十周岁以上免购门票,不满七十周岁半价购买门票;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 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文化和旅游局 | |
7 | 进入公共文化设施 | 免费进入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 区文化和旅游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8 | 使用公共体育设施 | 按照时段免费或半价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
9 | 法律诉讼服务 |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 区法院、区司法局 |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0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区民政局 |
11 | 健康管理服务 | 每年提供1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 | 区卫生健康局 |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2 | 高龄津贴 | 按规定向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 | 区卫生健康局 |
特困老年人 | 13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区民政局 |
14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区民政局 | |
特困老年人 | 15 |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家庭适老化改造 |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对分散供养的特困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 | 区民政局 |
经济困难 老年人 | 16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区民政局 |
17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对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补助。对身体能力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5元护理补贴。 | 区民政局 | |
18 | 公证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 区司法局 | |
特殊困难 老年人 | 19 | 探访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区民政局 |
20 |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保障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 区民政局 | |
21 | 委托服务 |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 区民政局 |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2 | 优抚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3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为低保老年人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 区民政局 |
24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按当地规定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 区民政局 |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5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990元特别扶助金;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810元特别扶助金。 | 区卫生健康局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26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补贴。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7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区民政局 |
济宁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表
2023-11-08,全文共 2158 字
+ 加入清单济宁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部门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3 | 就医便利服务 | 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 | 市卫生健康委 | |
4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市公安局 | |
5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市交通运输局 | |
6 | 参观公园和旅游景区 | 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旅游景区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旅游景区,七十周岁以上免购门票,不满七十周岁半价购买门票;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 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 |
7 | 进入公共文化设施 | 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部门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8 | 使用公共体育设施 | 按照时段免费或半价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 市体育局 |
9 | 法律诉讼服务 |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司法局 |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0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市民政局 |
11 | 健康管理服务 | 每年提供1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 | 市卫生健康委 |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2 | 高龄津贴 | 按规定向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 | 市卫生健康委 |
特困老年人 | 13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市民政局 |
14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市民政局 |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部门 | |
特困老年人 | 15 |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家庭适老化改造 |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对分散供养的特困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 | 市民政局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16 | 最低生活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市民政局 |
17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对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补助。对身体能力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5元护理补贴。 | 市民政局 | |
18 | 公证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 市司法局 |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19 | 探访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20 |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保障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 市民政局 | |
21 |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 依据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结果,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提供每月30-50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 | 市民政局 | |
22 | 委托服务 |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 市民政局 |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部门 |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3 | 优抚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市退役军人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低保老年人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市民政局 |
25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按当地规定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 市民政局 |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6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990元特别扶助金;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810元特别扶助金。 | 市卫生健康委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27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补贴。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8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市民政局 |
备注:若有关政策出现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执行标准。
济宁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2023-10-31,全文共 8231 字
+ 加入清单济宁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济宁市现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序号 | 内容 | 责任单位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市退役军人局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市退役军人局 |
3 | 入伍、退役时,举行迎送仪式。 | 市退役军人局 济宁军分区 |
4 |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济宁军分区 市委宣传部 市退役军人局 |
5 | 荣获三等功以上的现役军人,其名录载入光荣榜,光荣榜在济宁日报刊发。 | 市退役军人局 |
6 | 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其名录载入地方志。 | 市党史研究院 济宁军分区 市退役军人局 |
7 | 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 市退役军人局 济宁军分区 |
8 |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担任辅导员、讲解员等。 | 济宁军分区 市退役军人局 市教育局 市文旅局 |
9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市委宣传部 市交通运输局 市文旅局 济宁军分区 |
10 |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发给优待金。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不低于发放年度的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放。 | 市退役军人局 |
11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市住建局 市退役军人局 |
12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 市住建局 市退役军人局 |
13 |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等,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 市文旅局 市住建局 市发改委 |
14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市交通运输局 |
15 | 免费乘坐市内、城际和城乡公共汽车交通工具。 | 市交通运输局 |
16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市司法局 |
17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济宁监管分局 市退役军人局 |
18 | 鼓励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给予套餐资费优惠,并在自营厅提供优先服务。 | 市工信局 |
19 |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文化活动机构、商业性演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市文旅局 |
20 | 组织济宁市拥军联盟成员单位按照优惠项目清单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市退役军人局 |
济宁市现役军人家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序号 | 内容 | 责任单位 |
1 | 发春节慰问信。 | 市退役军人局 |
2 |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市退役军人局 市委宣传部 济宁军分区 |
3 |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担任辅导员、讲解员等。 | 市退役军人局 市教育局 市文旅局 济宁军分区 |
4 | 优秀人员参加“十佳好军嫂”“十佳兵妈妈”评选表彰。 | 市退役军人局 市委宣传部 |
5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家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市委宣传部 市交通运输局 市文旅局 |
6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市卫健委 市住建局 市退役军人局 |
7 | 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援助等方式帮助就业。 | 市人社局 市退役军人局 |
8 | 为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随军家属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 市退役军人局 |
9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市民政局 |
10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现役军人家属,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市退役军人局 |
11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地方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市民政局 |
12 |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市卫健委 市医保局 |
13 | 优抚医院提供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市退役军人局 |
14 | 组织优抚医院为其优惠体检。 | 市退役军人局 |
15 | 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市卫健委 |
16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市住建局 市退役军人局 |
17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 市住建局 市退役军人局 |
18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市住建局 |
19 | 依法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 市教育局 |
20 | 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 市教育局 |
21 | 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并优先保障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 | 市教育局 济宁军分区 市退役军人局 |
22 |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 市文旅局 市住建局 市发改委 |
23 | 现役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其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 市交通运输局 |
24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市司法局 |
25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济宁监管分局 市退役军人局 |
26 | 鼓励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给予套餐资费优惠,并在自营厅提供优先服务。 | 市工信局 |
27 |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文化活动机构、商业性演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市文旅局 |
济宁市残疾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序号 | 内容 | 责任单位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市退役军人局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市退役军人局 |
3 | 开展常态化联系,“八一”建军节、春节等节日期间专门走访座谈。 | 市退役军人局 |
4 | 优秀人员参加“最美退役军人”评选表彰。 | 市退役军人局 |
5 | 邀请优秀残疾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市退役军人局 |
6 | 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残疾军人,其名录载入地方志。 | 市党史研究院 市退役军人局 |
7 | 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残疾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 市退役军人局 济宁军分区 |
8 | 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符合条件人员轮流休养。 | 市退役军人局 |
9 | 优先聘请优秀残疾军人担任辅导员、讲解员等。 | 市退役军人局 市教育局 市文旅局 |
10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残疾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市委宣传部 市交通运输局 市文旅局 |
11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市卫健委 市住建局 市退役军人局 |
12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市民政局 |
13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残疾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市退役军人局 |
14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市民政局 |
15 |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察、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市卫健委 |
16 | 优抚医院提供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市退役军人局 |
17 | 在优抚医院免收急诊诊察费,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 | 市退役军人局 |
18 | 组织优抚医院为其优惠体检。 | 市退役军人局 |
19 | 免费配置目录使用范围内的康复辅助器具。 | 市退役军人局 市财政局 |
20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市卫健委 |
21 | 政府出资购买商业保险。 | 市退役军人局 |
22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市住建局 市退役军人局 |
23 | 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以家庭为单位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给予适当补助或租金减免。 | 市住建局 市退役军人局 |
24 | 残疾军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选择实物配租的,优先配租,对城镇低保家庭予以租金全额减免;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优先发放。 | 市住建局 市退役军人局 |
25 |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残疾军人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 市住建局 市退役军人局 |
26 | 对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的残疾军人家庭翻建危房、维修旧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策制定相应的扶持帮助措施。 | 市住建局 市退役军人局 |
27 | 优先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 市退役军人局 |
28 |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 市文旅局 市住建局 市发改委 |
29 | 鼓励民营旅游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等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市文旅局 市发改委 |
30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市交通运输局 |
31 | 免费乘坐市内、城际和城乡公共汽车交通工具。 | 市交通运输局 |
32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 市交通运输局 |
33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市司法局 |
34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济宁监管分局 市退役军人局 |
35 | 鼓励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给予套餐资费优惠,并在自营厅提供优先服务。 | 市工信局 |
36 |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文化活动机构、商业性演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市文旅局 |
37 | 为一至四级分散供养的、移交安置且因患精神病被评为五级和六有的残疾军人,按照国家、省规定标准发放护理费。 | 市退役军人局 市财政局 |
38 | 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医疗补助。 | 市退役军人局 市财政局 |
济宁市退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序号 | 内容 | 责任单位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市退役军人局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市退役军人局 |
3 | 开展常态化联系,“八一”建军节、春节等节日期间专门走访座谈。 | 市退役军人局 |
4 | 优秀人员参加“最美退役军人”评选表彰。 | 市退役军人局 |
5 | 先进事迹在退役军人荣誉室展陈。 | 市退役军人局 |
6 | 邀请优秀退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市退役军人局 市委宣传部 |
7 | 参战退役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等,其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 | 市党史研究院 市退役军人局 |
8 | 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符合条件人员轮流休养。 | 市退役军人局 |
9 | 优先聘请优秀退役军人担任辅导员、讲解员等。 | 市退役军人局 市教育局 市文旅局 |
10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退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市委宣传部 市交通运输局 市文旅局 |
11 | 从符合条件的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 市民政局 市委组织部 市退役军人局 |
12 | 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 | 市退役军人局 市财政局 |
13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市卫健委 市住建局 市退役军人局 |
14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市民政局 |
15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市退役军人局 |
16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市民政局 |
17 | 符合条件的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本人自愿入住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和其他养老机构光荣间集中供养的,设立光荣间标识,悬挂光荣牌,并在房间安排、生活照料等方面体现优待。 | 市民政局 市退役军人局 |
18 |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察、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市卫健委 |
19 | 优抚医院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供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市退役军人局 |
20 | 组织优抚医院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体检。 | 市退役军人局 |
21 | 属于优抚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定额门诊补助和慢性病补助,补助标准逐步提高。 | 市退役军人局 市卫健委 市财政局 |
22 | 属于优抚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在政策范围和支付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按补助比例不低于50%的标准给予补助。 | 市退役军人局 市财政局 |
23 | 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市卫健委 |
24 | 购买商业保险,财政适当补助。 | 市退役军人局 |
25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市住建局 市退役军人局 |
26 | 符合条件的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给予适当补助或租金减免。 | 市住建局 市退役军人局 |
27 | 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选择实物配租的,优先配租,对城镇低保家庭予以租金全额减免;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优先发放。 | 市住建局 市退役军人局 |
28 |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 市住建局 市退役军人局 |
29 | 对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家庭翻建危房、维修旧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策制定相应的扶持帮助措施。 | 市住建局 市退役军人局 |
30 |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 市教育局 市退役军人局 |
31 | 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 | 市退役军人局 |
32 | 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 市退役军人局 市委组织部 市委编办 |
33 |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 市委编办 |
34 |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 市退役军人局 市人社局 市国资委 |
35 | 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退役士兵再就业实施过渡性帮扶。 | 市退役军人局 市人社局 |
36 | 免费乘坐市内、城际和城乡公共汽车交通工具。 | 市交通运输局 |
37 |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和政府投资兴办的17家A级旅游景区免门票等优待。 | 市文旅局 市住建局 市发改委 |
38 | 鼓励民营旅游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等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市文旅局 市发改委 |
39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市司法局 |
40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济宁监管分局 市退役军人局 |
41 | 鼓励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给予套餐资费优惠,并在自营厅提供优先服务。 | 市工信局 |
42 |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文化活动机构、商业性演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市文旅局 |
济宁市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序号 | 内容 | 责任单位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市退役军人局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市退役军人局 |
3 | 开展常态化联系,春节、烈士纪念日期间专门走访座谈。 | 市退役军人局 |
4 | 邀请优秀“三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市退役军人局 |
5 | 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人员轮流休养。 | 市退役军人局 |
6 | 优先聘请优秀“三属”担任辅导员、讲解员等。 | 市退役军人局 市教育局 市文旅局 |
7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三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市委宣传部 市交通运输局 市文旅局 |
8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市卫健委 市住建局 市退役军人局 |
9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市民政局 |
10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三属”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市退役军人局 |
11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市民政局 市退役军人局 |
12 | 符合条件的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本人自愿入住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和其他养老机构光荣间集中供养的,设立光荣间标识,悬挂光荣牌,并在房间安排、生活照料等方面体现优待。 | 市民政局 市退役军人局 |
13 |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察、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市卫健委 |
14 | 优抚医院提供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市退役军人局 |
15 | 组织优抚医院为其优惠体检。 | 市退役军人局 |
16 | 属于优抚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定额门诊补助和慢性病补助,补助标准逐步提高。 | 市退役军人局 市卫健委 市财政局 |
17 | 属于优抚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在政策范围和支付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补助比例不低于50%的标准给予补助。 | 市退役军人局 市财政局 |
18 | 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市卫健委 市医保局 |
19 | 政府出资购买商业保险。 | 市退役军人局 |
20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市住建局 市退役军人局 |
21 | 符合条件的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给予适当补助或租金减免。 | 市住建局 市退役军人局 |
22 | 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选择实物配租的,优先配租,对城镇低保家庭予以租金全额减免;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优先发放。 | 市住建局 市退役军人局 |
23 |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 市住建局 市退役军人局 |
24 | 对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家庭翻建危房、维修旧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策制定相应的扶持帮助措施。 | 市住建局 市退役军人局 |
25 | 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 | 市教育局 市退役军人局 |
26 | 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市教育局 市退役军人局 |
27 |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 市文旅局 市住建局 市发改委 |
28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市交通运输局 |
29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市司法局 |
30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济宁监管分局 市退役军人局 |
31 | 鼓励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给予套餐资费优惠,并在自营厅提供优先服务。 | 市工信局 |
32 |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文化活动机构、商业性演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市文旅局 |
33 | 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医疗补助。 | 市退役军人局 市财政局 |
2024泗水公租房申请材料清单
2024-05-10,全文共 624 字
+ 加入清单2024泗水县公租房受理材料明细清单
一、申请公租房家庭汇总表格(纸质表格需盖章一份、电子表格发送至邮箱ssjsjzbk@126.com)。
二、按家庭分户装档案袋。
三、申请公租房应当提交的材料:
1、个人申请书、《泗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收入证明:(1)职工收入由其工作单位出具工资发放证明及盖有单位公章的工资流水证明;(2)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3)无工作单位的由本人出具个人收入情况承诺书;(4)学生出具学生证或由其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4、机动车查询证明或无车证明。
5、结(离)婚证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单身申请人需提交单身承诺书。
6、低保或残疾的请提供低保证复印件或残疾证复印件。
7、住房承诺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填写房产承诺书。
8、家庭财产认定书。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或申请人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核验证件原件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在家庭财产状况认定书上签署核定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退出住房保障承诺书。
10、租赁住房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2)租金及其支付方式;(3)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4)租赁期限;(5)房屋维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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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任城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表
2023-11-08,全文共 259 字
+ 加入清单济宁市任城区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
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3〕2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现 有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济宁市任城区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现予以发布。
本级责任主体单位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老年人养老需求和
有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清单项目,及时公开发布。各责任单位
应加强对本单位涉及项目清单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进一步优化
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清单项目落实到位,不断提高基
本养老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备注:若有关政策出现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