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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2019-11-29,全文共 47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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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杭州市萧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其他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筹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编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年度计划;负责全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配、方案审核、受理公告发布、资格审核、结果确认及监督管理工作。杭州萧山三阳房地产投资管理中心作为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三阳中心),负责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日常经租管理等工作。

各镇街(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的综合服务与管理,并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镇街级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镇街级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负责区级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初审和镇街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配租、日常经租管理等相关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收入认定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申请家庭学历(职称)认定及社会保险金缴纳情况审核等工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家庭的房产查档工作;公积金萧山分中心负责公积金缴纳情况审核及租赁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浙江省居住证核查、租赁情况备案和安保协查等工作;发改、财政、国土、物价、经信、税务、市场监管、城管、消防、计生、监察、审计、教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指导、配合和行业监管等工作。

三、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群体,实行分类分期准入。

四、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统筹管理、分类分期配租的原则进行调配。

五、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根据区政府下发的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及时接收建设单位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六、区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为三阳中心。各镇街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由镇街确定。

七、公共租赁住房确权后需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方可进行配租。

八、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纳入统一信息平台进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将相关管理情况定期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九、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3.申请家庭在本区无房;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3.申请人毕业未满7年;

4.申请人在本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一年(含)以上,或持有本区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区无房,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区的住房资助能力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6.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该标准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在本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一年(含)以上,或持有本区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区无房,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区的住房资助能力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5.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该标准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前款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位于本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地驻萧机构,以及登记注册地在本区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的,需提交法人组织的授权书。

十一、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含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以及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父母、子女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区范围内的下列房产应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一)上述人员拥有的房产;

(二)上述人员承租的公房;

(三)上述人员房屋已拆迁的,按拆迁补偿安置的实际面积核计;拆迁按货币形式进行补偿的,核计面积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上述人员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农村批地建房建筑面积核计。

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十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房源调配、制订受理方案及公告发布:

(一)编制方案。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镇街经租管理机构编制配租方案,确定配租房源、受理对象、受理日期及程序、分配办法等。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镇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进行备案确认。

(二)发布受理公告。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萧山日报》和区政府网上发布区本级或各镇街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公告中应明确受理对象、受理时间、受理审核流程、房源基本情况及租金标准等内容。

十三、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保障对象群体实行分类申请、统一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区级房源和镇街级房源,申请家庭自提交申请材料到确认选房资格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

(二)收件。用人单位受理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公示。用人单位将申请材料规范、完整的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天,并接受举报。

(四)镇街初核。镇街经租管理机构对申请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进行初审;对申请镇街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进行审核,确认准租资格。

(五)区级审核。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进行审核,确认准租资格,并在区级相关媒体公示7天。

无用人单位的申请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镇街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十四、镇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需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十五、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优先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镇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配租,多余房源应交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调配,权属不变。

十六、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公开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根据房源数量确定选房家庭户数。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家庭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其保障资格终止。未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轮候期满,根据届时制定的申请条件对轮候家庭的资格再次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条件的,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终止。

十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方法由区物价局会同区财政、区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其申报的年度收入情况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

十八、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各方主体相关情况;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三)租赁期限、用途;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五)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六)房屋押金;

(七)房屋使用及修缮;

(八)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情形;

(九)房屋腾退及验收;

(十)用人单位相关职责;

(十一)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十二)其他约定。

十九、经租管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为承租人提供稳定的租赁保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各项生活基本设施的正常供给,不得无故中止租赁关系和服务内容。

二十、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将房屋用于自住,不得转租、闲置、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装修现状;应按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

二十一、租赁期内,承租人因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各类房产,应主动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镇街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申报,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十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如符合居住地子女就学、社会救助、医疗保险条件的,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及租赁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三、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镇街、社区应当协助经租管理机构做好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的催缴、租赁管理等工作。单位出现倒闭、破产、歇业及注销、吊销等情形,或承租人辞职、调离单位,户籍、生活地发生变动的,应主动配合经租管理机构办理退房或合同变更手续。

二十四、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承租人如需继续租赁的,应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续租申请,续租镇街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镇街经租管理机构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经租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住房。

二十五、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三)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四)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六)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七)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二十六、承租人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二)将承租人相关违规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现场进行通报,或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三)承租人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七、承租人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至实际退房之日,按标准租金的三倍收取租金;

(二)对有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对有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

申请人员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

二十八、用人单位、镇街及其他社会组织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拒不配合相关机构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及租赁管理工作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通报上级监察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由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可将相关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二十九、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程序中的各类文本、表单格式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制。

三十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三十二、本细则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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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杭州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措施政策热门问答汇总一览

2023-05-11,全文共 24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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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月度累乘优惠

持同一交通码的储值用户在自然月内乘坐优惠范围内的公共交通线路累计消费金额50元以内的,每乘次享受9折优惠;累计消费在50(含)至100元的,每乘次享受7折优惠;累计消费在100元(含)以上的,每乘次享受5折优惠。

例如原来每天公共交通通勤支出为8元,一个月(30天)为240元。实施优惠措施后,第7天累计消费为7*8*0.9=50.4元,超过50元后,后续开始享受7折优惠,第16天累计消费(16-7)*8*0.7+50.4=100.8元,超过100元后,享受5折优惠,后续需支出(30-16)*8*0.5=56元,共计实际消费156.8元,综合折扣为6.53折。

进出站时间跨越自然月的消费怎么算?

地铁进出站时间跨越自然月以进站时间所在月累计计算;公交、水上巴士以扣费时间所在月累计计算。

杭州以外的公交车能刷这个码吗?

持交通码享受优惠的公交线路为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常规公交线路(带“专线”字样公交除外),包括杭州主城区及萧山、余杭、临平、临安、富阳、钱塘等区域。

持交通码可刷码乘车的公交使用范围为大杭州区域(主城区、萧山、余杭、临平、临安、富阳、钱塘、桐庐、建德、淳安),另外还可以在绍兴公交车刷码使用,包含绍兴市六区(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新昌县、诸暨市、嵊州市)范围内的公交,但不享受本次优惠政策

特殊人群、残疾人等无法使用手机,如何享受优惠?

1.针对60至69周岁和70周岁以上,可办理长者卡,前者享受“充一送一”优惠,后者免费乘坐指定杭州公交线路、杭州地铁线路和公交水上巴士线路;

2.杭州市户籍的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非杭州市户籍的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免费乘车;

3.身高1.3米以下儿童在监护人陪同下乘坐公共交通免费,杭州市学籍的学生前往杭州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杭州通学生卡电子钱包乘坐杭州地铁、杭州公交和水上巴士享受5折优惠。

杭绍、杭海城际铁路能否享受折扣?

本次优惠政策不包括杭绍、杭海城际铁路。杭绍、杭海城际铁路相关优惠政策应由属地政府制定。

换乘优惠规则是怎样的?

持同一交通码在3-90分钟内换乘优惠范围内的公共交通线路,在月累计优惠折扣基础上再享受1次最高2元的换乘优惠。换乘车辆实际票价超过最高优惠额的补差价,低于或相等的免费乘坐。

交通码充值生效时间?交通码余额是否作废?是否可以退款?

交通码充值后立即生效,余额不作废,乘客若不想再使用,可以在杭州公共交通APP或杭州市民卡APP发起注销退款,发起后7-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余额退还。

此次杭州公共交通一码通是否需要线下激活?

交通码是基于杭州公共交通APP和杭州市民卡APP开发的乘坐公共交通的服务,可以在APP线上申领充值使用,无需线下激活开通。

优惠政策持续多久呢?

本次优惠政策目前无具体截止日期,今后若出台新的优惠措施,将根据新的优惠措施执行。

交通卡余额能否转到交通码?信息能否同步?

交通卡和交通码是两种不同的支付载体,余额无法转移,交通码的月度累乘优惠措施已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交通卡的月度累乘优惠需对终端刷卡机具等硬件设施改造和软件技术升级,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交通卡的月度累乘优惠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市民可根据需求自行选择。

杭州市民卡APP和杭州公共交通APP里的交通码储值金额是否通用?

杭州市民卡APP和杭州公共交通APP里的交通码为同一个交通码,市民可根据自身需要自行选择使用。

使用交通码乘车是否限制次数?

交通码仅限申领人本人乘车使用,申领人使用时需遵守《杭州公共交通一码通使用须知》,不得给他人使用,申领人合理使用次数不限,同一交通码在同一辆杭州公交车(或同一辆公交水上巴士)5分钟内不可连续刷,地铁遵循一进一出原则。

为什么刷码乘车后看不到交易记录?

因本服务采用部分离线技术,交易数据的传输依赖扫码终端设备、移动运营商的网络、数据处理系统等,可能会由于系统和网络等原因,交易数据传输会发生延迟,您可稍后查看。

市民卡、公交卡可以享受优惠吗?

市民卡、公交卡一般指杭州通通用卡、杭州通旅游消费卡、杭州成人市民卡,其电子钱包的储值用户都可以享受优惠,但由于实现交通卡月度累乘优惠,需对终端刷卡机具等硬件设施改造和软件技术升级,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交通码用户月度累乘优惠、学生卡优惠及换乘优惠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交通卡用户月度累乘优惠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P+R”“公共自行车”场景是否与交通卡功能相同?

“P+R”场景、“公共自行车”场景不支持杭州公共交通一码通支付,主要原因为公交、地铁、水上巴士场景在使用一码通支付时,均通过终端设备扫码完成支付,而“P+R”场景是先离场后付费方式,“公共自行车”场景现有的支付方式为用户通过手机扫终端设备的二维码完成支付,因支付的技术路径不同,“公共自行车”场景不支持。

后续会根据本次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政策使用情况,收集广大市民的意见建议,研究后进一步优化。

为适应杭州都市圈发展,是否可以向郊区数字开头的公交线路推出优惠措施?

本次优惠措施的范围为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常规公交线路(带“专线”字样公交除外),包括主城区以及萧山、余杭、临平、临安、富阳、钱塘周边区域,杭州主城区市民以及各区市民均享受公共交通乘车“同城同待遇”政策。

支付宝、微信、云闪付等支付载体可以享受优惠吗?

为了让市民更快更便捷地享受到本次优惠措施,市发改委会同地铁、公交、交通卡、市民卡等企业在原有公交、地铁、水上巴士一码通用的基础上进行升级完善,推出杭州公共交通一码通(简称“交通码”)作为优惠载体,大家可通过杭州公共交通APP和杭州市民卡APP申领和使用交通码乘坐公交、地铁、水上巴士等多个公共交通享受优惠。目前支付宝、微信、云闪付等载体尚无法享受优惠,我们也鼓励相关企业积极合作,努力提高市民使用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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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建德市城市公共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招聘通知

2023-11-03,全文共 4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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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聘范围、对象及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品德优良,作风正派,诚信廉洁,勤奋敬业。

2.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执行力及团队协作能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

3.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类招考(公务员、事业、国企)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其他不宜聘用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4.本次招聘所涉及工作经历时间、相关年限要求均计算到2023年11月1日。

二、报名方式

采取现场报名方式。

1.报名时间:2023年11月2日-11月17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2.报名地点:建德市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1(建资商厦6楼,新安江街道广场东路67号)

3.报名所需资料:

(1)报名人员现场填写招聘登记表

(2)学历学位证书、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工作证明及参保证明(工作证明需原单位盖章)

(4)一寸免冠近期彩照2张

全文链接及附件: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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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公共车位12点开始气温到35℃不收费(附时间表)

2018-07-16,全文共 6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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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城管委《关于做好道路停车收费人员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西湖景区和滨江区以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道路停车收费员将依据市气象部门公布的高温天气预警调整工作时间:

日最高气温在35℃至40℃之间,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适当增加休息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将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收费员休息的这段时间,道路停车泊位上的停车收费是暂停的。

收费期间产生的停车费,如果遇到收费员不在场,车主可在当日24时前,通过扫停车计时小票上的二维码或通过手机支付宝“杭州市道路停车服务”生活号进行自主付费,也可以事后进行补缴。

补缴费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全市道路停车收费工作点收费员处,接受现金与公交IC卡、停车IC卡、市民卡(电子钱包)刷卡支付;

2.手机支付宝钱包、贴心城管APP,接受与支付宝相关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3.杭州市民卡APP,接受市民卡账户卡、银联(部分银行)网上支付;

4.各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接受现金与公交IC卡、停车IC卡、市民卡(电子钱包)刷卡支付。

市民在停车过程中,如有相关疑问和建议,均可向“12345”热线反映。同时,也欢迎沿线商家、爱心单位为避高温的停车收费员提供临时休息纳凉的场地。

下面是各城区具体的避高温错峰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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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随时随地用手机查询每日限行尾号、时间、路段

还可以查违章、停车位、高速路况、市区拥堵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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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2019-12-02,全文共 60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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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富阳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富政办〔2011〕90号)、《关于印发富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富建设〔2012〕298号)的规定,结合我区户籍改革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富阳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其他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区住建部门统筹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区房地产管理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承担。负责编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年度计划;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配、方案制定、受理公告发布、结果确认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配租、经租管理等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国土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房产及农村居民建房的核查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和个人的收入、财产核对和认定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复审工作。

区发改、审计、财政、国土规划、建设、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三、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群体,实行分类分期准入。

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市中等偏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公房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价收取或根据其申报的年度收入情况给予一定的公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

五、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统筹管理、分类分期配租的原则进行调配。实行实物配租的,每个保障家庭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六、区住建部门应根据区政府下发的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及时接收建设单位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办理确权手续。

七、区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为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机构。

八、公共租赁住房确权后需向区住建部门备案,方可进行配租。

九、公共租赁住房纳入统一信息平台进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单位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将相关管理情况定期报区住建部门备案。

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提出申请。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常住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人须为已婚(含离婚、丧偶)或年满25周岁的未婚人员。由福利院抚养成年的未婚孤儿,享受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个人户家庭,不受年龄限制;

3.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区住建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4.申请家庭须为无房户;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7.受保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顺序优先享受实物配租:

(1)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等状况符合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且申请家庭成员为《低保证》享受人员的;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军烈属、重点优抚对象、企业内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士官,曾参加对外作战的军人,残疾军人1-6级的,现役、退伍军人的;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获得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者;

(4)孤寡老人;

(5)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智力、精神、肢体、视力残疾一至二级的;

(6)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上的;

(7)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应当予以优先保障的其他情形。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常住户籍,或持有在本区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3.申请人毕业未满7年;

4.申请人在本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一年(含)以上,或持有本区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区无房,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区的住房资助能力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区住建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6.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区住建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常住户籍,或持有在本区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在本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一年(含)以上,或持有本区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区无房,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区的住房资助能力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区住建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5.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区住建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前款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位于本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地驻富机构,以及登记注册地在富阳区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用人单位为本区范围内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需提交法人组织的授权书。

十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含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以及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父母、子女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区范围内的下列房产纳入核定范围:

(一)上述人员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的各类住房(包括已签订购买合同〈含预售合同〉)的房屋)的;

(二)上述人员承租的公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分配货币化等住房分配福利政策的;

(三)上述人员房屋已征收的,按照征收补偿安置的;

(四)上述人员有农村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未批建房、其他住房或批地建房份额的;

(五)申请家庭涉及农村祖传房的,没有约定的按照房屋继承进行房屋分配认定房屋产权;

(六)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中享受过多(高)层公寓式安置、迁建安置或货币化安置政策的。

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拆迁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房产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5年期限的计算口径以房屋拆迁协议签订之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租赁证更名日期为起点,以当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发布之日为终点。

下列住房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

(一)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

(二)承租的私有住房;

(三)借住兄弟姐妹的住房;

(四)借住朋友、邻居的住房;

(五)申请家庭把唯一宅基地退还村(居)委会须经村(居)委会登记备案(盖章签字)的;

(六)申请家庭涉及农村祖传房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内容进行认定,约定内容须经村(居)委会登记备案(盖章签字);

(七)夫妻离婚五年以上,放弃住房的一方有批地建房份额的。

十三、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房源调配、受理方案备案及公告发布:

(一)编制方案。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编制配租方案,确定配租房源、受理对象、受理日期及程序、分配办法等。

(二)方案备案。区住建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进行备案确认。

(三)发布公告。区住建部门在《富阳日报》和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公告中应明确受理对象、受理时间、受理审核流程、房源基本情况及租金标准等内容。

十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携申请成员的身份证向户籍或用人单位所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富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如实填写并经申请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单位的,由户籍各所在镇、村、社区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审核

1.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就申请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核,当场出具《杭州市富阳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单》。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受理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农村住房状况审查表移交至国土部门审核申请家庭农村批地建房情况,会同其他申请材料录入并扫描上传至区公租房申请系统,并按规定格式进行汇总后由所在乡镇(街道)盖章确认,再送至区住房保障办公室。

(三)复审

区公租房申请系统同步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推送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中心、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分别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核。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汇总收入、财产、不动产审核情况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核意见,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在《富阳日报》、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经公示无异议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进入轮候配租,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申诉。

十五、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公开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根据房源数量确定选房人员数量。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其保障资格终止。未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进入轮候,轮候期两年,轮候期满按照届时的准入条件进行资格重审,经资格重审不符合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符合条件的继续轮候,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

(一)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顺序号未选房的家庭,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将实物配租保障调整为货币补贴保障,并自公示当月起领取货币补贴,在规定保障期限内不影响日后实物配租按顺序选房。

(二)已选定公共租赁住房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可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前办理退房手续,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申请调整保障形式,将实物配租保障调整为货币补贴保障,并自申请调整当月起领取货币补贴。该家庭自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三)已办理入住手续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可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办理退房手续后,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申请调整保障形式,将实物配租保障调整为货币补贴保障,货币补贴保障期限不得超出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并自申请调整当月起领取货币补贴。该家庭自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四)配租。区房地产管理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及轮候次序给予安排实物配租、货币补贴或确定租金核减,并将配租情况进行登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自公示之日起15日无异议的申请家庭,核发《富阳区公共租赁住房住房配租资格证》(以下简称“配租资格证”)。如公示后有异议的申请家庭,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应根据反映的情况及内容,重新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取消其配租资格。

实物配租对象凭《配租资格证》,到区房地产管理处办理承租手续,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货币补贴对象应当与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货币补贴协议,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区房地产管理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登记备案,备案后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按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发放租金补贴。

租金核减对象凭《配租资格证》,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配租家庭应当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按时缴纳租金、物业费,合理使用住房。如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实物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货币补贴家庭签订《富阳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协议》后,在6个月内未落实租房的,视作自行放弃处理,并在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十六、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配租方案需报区住建部门审核发布后方可实施,同时配租结果需报区住建部门备案。

十七、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优先向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区内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多余房源应交由区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

十八、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方法由区发改部门会同区住建、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相关政策。对经由区低收入核定中心核定的城市中等偏下低收入家庭,根据不同土地等级进行相应租金减免。

十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各方主体相关情况;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三)租赁期限、用途;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五)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六)房屋押金;

(七)房屋使用及修缮;

(八)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情形;

(九)房屋腾退及验收;

(十)用人单位相关职责;

(十一)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十二)其他约定。

二十、经租管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为承租人提供稳定的租赁保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各项生活基本设施的正常供给,不得无故中止租赁关系和服务内容。

二十一、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将房屋用于自住,不得转租、闲置、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装修现状;应按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

二十二、租赁期内,承租人因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各类房产,应主动向区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申报,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十三、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如符合居住地子女就学、社会救助、医疗保险条件的,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及租赁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四、用人单位、乡镇(街道)、社区应当协助经租管理机构做好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的催缴、租赁管理等工作。单位出现倒闭、破产、歇业及注销、吊销等情形,或承租人辞职、调离单位,户籍、生活地发生变动的,应主动配合经租管理机构办理退房或合同变更手续。

二十五、租赁期届满前六个月内,承租人如需继续租赁的,应向经租管理机构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经租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住房。

二十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程序中的各类文本、表单格式由区住建部门监制。

二十七、本细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十八、本细则由区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杭州市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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