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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规定

赣州规定专题栏目,提供与赣州规定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赣州规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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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全南县元宵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2024-02-19,全文共 11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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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喜迎甲辰龙年到来,让全县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喜庆、文明的新春佳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优化城区禁燃禁放有关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全南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将全南县春节元宵期间限时限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主城区:2024年2月9日(除夕)20:00至2月16日(正月初七)02:00;

2024年2月24日(元宵节)20:00-24:00;

其他时间段禁止燃放。

其他乡镇按原规定执行。

二、燃放区域

双龙广场、市民公园明珠塔广场、若湖公园厚朴广场。其他区域禁止燃放。

双龙广场

市民公园明珠塔广场

若湖公园厚朴广场

图源:全南公安

三、禁止燃放区域

1.各行政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区、军事管理区;

2.文物保护保存单位、自然保护区、景区;

3.车站、公交站等交通枢纽;

4.加油站、液化汽站、煤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6.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7.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8.居民小区屋顶和阳台;

9.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燃放种类

燃放区域只限燃放正规合格、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其中只能燃放C、D类烟花,严禁燃放A、B类烟花和孔明灯。烟花类别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

五、燃放要求

1.燃放人员应当到有资质的商家购买烟花,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自觉在规定时间内到可燃放区燃放烟花;

2.燃放人员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树木、公共绿地等抛掷点燃的烟花;

3.燃放烟花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4.燃放人员不得采用其他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

5.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6.观望市民在指定观望区内有序观看烟花燃放,不得推搡拥挤、大声喧哗,扰乱观看秩序;

7.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8.各乡镇自行安排所在辖区的燃放要求。

六、法律责任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并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违反禁燃禁放规定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违反行为,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城管局2608828;县生态环境局2608831;县应急管理局720799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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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赣州龙南市元宵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2024-02-19,全文共 8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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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2024年仍然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并已出台,《龙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有关内容重申如下:

一、禁燃禁放范围及重点区域和地点

(一)中心城区:东至迎宾大道狮山路口、南至龙鼎大道与105国道交界处、西至龙泉大道渡江马头新村、北至玉石仙岩、桃江乡水西坝村和窑头村形成的闭合区域(见下图红线圈内)。

(二)龙南经开区:东江电子科技产业园(全域);富康化工园区(全域)。

(三)下列重点区域和地点实行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2.车站(含高铁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加油站、油库、液化石油站、天然气站、粮库、民用爆炸物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库等易燃易爆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4.发电、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军事设施附近;

5.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托管所、学校;

6.山林、绿地、苗圃、墓区等重点防火区;

7.桥梁、地下空间;

8.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居民小区、公共娱乐场所内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限放范围

除上述禁燃禁放范围以及重点区域和地点外,全市其他区域为限放区域,实行分时段限制燃放: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全时段燃放;其它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燃放。

三、法律责任

(一)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不听引导、不听劝阻或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利义务劝阻和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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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赣州春节限行规定

2024-01-10,全文共 3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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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州蓉江新区飞扬大道:

限行车辆:大中型客货车。

限行路段:飞扬大道(武陵大道至赣南大道路段)。

限行时段:全天24小时限行。

限行车辆不包括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如有特殊情况需进入限行禁行区请到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蓉江新区大队办理通行证。

2、赣州经开区新能源科技城章田路部分路段:

章田路(唐章路至唐凤大道路段)每天7:00-24:00限制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如有特殊情况需进入限行区请到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办理通行证。

限行的车辆不包括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及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违反本通告的,于2023年6月11日起,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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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赣州赣县区春节可以放烟花吗?(禁燃规定)

2024-02-02,全文共 7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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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区安委办:赣县区已于2022年发布《赣县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区域实施禁燃有关内容,重申如下:

禁燃区域:赣县中心城区东到茅店镇黄龙村、南到茅店镇义源村、杨仙大道,西至贡江大道、赣新大道与水东镇交界处,北至储潭镇红河村合围的区域(含高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尽量减少燃放。

除以上区域外,以下地点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二)车站、码头、交通十字路口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天然气站、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四)发电、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和通讯、军事设施附近;

(五)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及中小学校内;

(六)风景名胜点、公园、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居民小区、影(剧)院、宾馆、酒店、餐馆、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八)桥梁、隧道;

(九)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违反本规定,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共同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行为。遇到燃放行为要主动劝阻,遇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时,立即举报并拍照、录像。

举报电话:110(公安)、12369(环保)、12319(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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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超标电动车管理规定

2023-10-17,全文共 6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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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赣州市人大制定的《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该规定明确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符合规定的电动车

图源:赣州发布

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标准

0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02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0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0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05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48v;

0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400W。

电动摩托车标准

01电动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轻便摩托车。

分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

(1)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两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

(2)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轻便摩托车。

02电动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摩托车。

分为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

(1)电动两轮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两轮摩托车。

(2)电动三轮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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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货车限行规定

2023-11-27,全文共 4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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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江源大道部分路段实行限制通行管理的通告

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市民群众出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对东江源大道部分路段实行限制通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5月25日起,禁止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在东江源大道部分路段通行,抢险、救灾等载货汽车执行任务时除外。具体禁止时间和路段为:

(一)限制性通行的时间为:

每日8时30分至10时

(二)限制性通行的路段为:

东江源大道(东江源大道方特大道路口至东江源大道新105国道路口)由南往北方向。

(三)绕行路线:

1、由赣州经开区、章贡区方向前往和乐、沙地绕行图

2、由赣州北、水东方向经赣州大桥前往和乐、沙地绕行图

二、请有关单位及其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凡违反本通告禁止通行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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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瑞金中心城区养狗相关规定

2023-10-18,全文共 15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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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中心城区养犬管理通告

为规范瑞金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益,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巩固文明、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中心城区养犬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中心城区范围为瑞金大道合围的区域内。

二、本通告所称饲养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中心城区的饲养人可以饲养小型犬,不得饲养烈性犬[西藏獒犬(藏獒)、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高加索山犬

、伯恩山犬、罗威纳犬、阿富汗猎犬、德国牧羊犬(狗)、英国古代牧羊犬、寻血猎犬、爱尔兰雪达犬、拳师犬、牛头梗、斗牛犬、美国比特犬]、大型犬[犬体高(犬只直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50厘米或犬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80厘米的犬只为大型犬]。已在中心城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当在2022年1月31日前将犬只迁出中心城区,逾期未迁出的,一律视为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在本通告范畴。

四、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虐待和遗弃犬只,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中心城区养犬必须办理《养犬登记证》方可养犬,养犬人应在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申领《养犬登记证》。现已养犬的,在完成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后,应当在2022年1月31日前到居住地所在居(村)委会申报,《养犬登记证》由瑞金市公安局审批,居(村)委会负责发放。

六、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单位或个人,必须对所养犬只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遗弃。

(二)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每年到瑞金市农业农村局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并办理《瑞金市犬类免疫证》。

(三)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博物馆、体育场所、图书馆、商场、公园、公共绿地、广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四)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五)携犬只出户时,需佩戴犬牌,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绳)(长度在1.5米以内)、佩戴嘴罩,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六)携犬只出户时,即时清除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

(七)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七、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在中心城区内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存在安全隐患的犬只、放养的犬只、不采取约束措施的犬只、无牌犬只视为无主犬一律予以收容、处置;对中心城区街面上发现的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政府主管部门将对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市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

九、各乡镇圩镇养犬管理,可以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瑞金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规定施行。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公安110

象湖派出所:0797-2538562

瑞金市城市管理局:0797-252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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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赣州崇义县元宵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2024-02-19,全文共 6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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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春节即将来临,为响应市民群众呼声,浓厚节日氛围,让市民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根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特定区域内开放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区域

崇义县阳明心城三立广场为集中燃放区域,县城其他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域。

二、燃放时间

2024年2月9日(除夕)20:00-24:00;2024年2月24日(元宵节)20:00-21:00,其他时间段禁止燃放。

三、法律责任

(一)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不听引导、不听劝阻或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利义务劝阻和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惩。

四、举报电话:

110(县公安局)、119(县消防救援大队)、12345(县生态环境局)、12315(县市场监管局)、3821536(县城管局)、3821299(县应急管理局)。

五、本通告自即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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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电动车充电器新规定2023

2024-01-05,全文共 6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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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电动车充电器新标准2023

一充电器“强制性国标”

7月1日起,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标准)将正式实施。该标准还与另一部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同时发布、同时实施,两部标准相互配合、相互协调。

该标准的实施有望统一电动自行车充电接口改变充电接口混乱现象

充电接口规范化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中规定,因铅酸蓄电池与锂离子蓄电池的电压、充电算法完全不同,所以新国标设计了两种插头形式,且物理上不通用避免误用。铅酸蓄电池插头采用两根电力插针、两根通讯插针(2+2)的形式,锂离子蓄电池则采用两根电力插针、四根通讯插针(2+4)的形式。

图源:赣州公安

电动车新国标充电器的国家标准,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要求

(1)充电口要统一符合国家标准。

(2)要具备满足EMC标准,有延时保护。

强制性“通讯协议”充电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 参考了手机与新能源汽车统一物理接口、不同统一模式的做法。

充电器与被充电电池组(系统)应有互认协同协议。锂离子蓄电池组充电器或其他蓄电池组充电器应先与被充电电池组(系统)互认协同,确认蓄电池组的技术参数,再开始充电。

*在这条规定中,充电器插头插入电动自行车充电插孔后,通讯线芯先尝试进行沟通握手,当电压等符合要求时才给予电池充电,减少甚至杜绝了因电压等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避免或减少火灾、电击等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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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于都养狗相关规定

2023-10-18,全文共 14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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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于都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益,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中心城区养犬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中心城区范围为于都县城主城区(含老城区、水南新区)、楂林工业园区、上欧工业园区。二、本通告所称饲养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中心城区的饲养人可以饲养小型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已在中心城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将犬只迁出中心城区,逾期未迁出的,一律视为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

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在本通告范畴。

四、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虐待和遗弃犬只,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中心城区养犬必须办理《养犬登记证》方可养犬,养犬人应在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申领《养犬登记证》。现已养犬的,在完成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后,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在“于都公安”微信公众号申报或到居住地所在居(村)委会申报,《养犬登记证》由于都县公安局审批,居(村)委会负责发放。

六、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单位或个人,必须对所养犬只实行栓养或圈养。

(二)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每年到于都县农业农村局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并办理《于都县犬类免疫证》。

(三)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公园、公共绿地、广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四)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五)携犬只出户时,需佩戴犬牌,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绳)(长度在1.5米以内)、佩戴嘴罩,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六)携犬只出户时,即时清除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

(七)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七、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在中心城区内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存在安全隐患的犬只、放养的犬只、不采取约束措施的犬只、无牌犬只视为无主犬一律予以收容、处置;对中心城区街面上发现的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政府主管部门将对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市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

九、各乡镇圩镇养犬管理,可以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于都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规定施行。

举报电话:

公安:110

贡江派出所:0797-6338903

工业园派出所:0797-6329110

于都县城市管理局:0797-623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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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赣州电动车行驶规定

2023-12-13,全文共 11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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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电动车行驶时都有哪些规定

1有牌照

驾驶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等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并随身携带符合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不驾驶无牌车辆。

注意:不是所有的电动二轮车都叫电动自行车,驾驶“电动车”是否需要驾驶证取决于车辆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图源:赣州交警

图源:赣州交警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的罚款,驾驶证记9分。

根据《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机动车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处30元的罚款。

2戴头盔

安全头盔是保护驾乘人员头部的一种有效防护工具,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减轻头部伤害,有效避免危及生命。二轮车行驶时,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驾驶人不要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和不正向骑坐的情况下驾驶二轮车。

法律法规

根据《江西省实施办法》第76条、83条,《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38条的规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处以20元罚款,记1分;

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以20元的罚款处罚。

3不超员

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二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根据《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4靠右行

为了图方便,有部分二轮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不顾自身安全,在车道内随意横穿、随意掉头转弯,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给自己带来伤害。二轮车请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在只有一条车道的道路上靠右行驶,不要在车流中来回穿插、随意变道。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5不乱停

行车文明、停车规范,不仅是一座城市文明的体现,也是所有交通参与者应当主动遵循的原则。二轮车驾驶人请在指定位置停放二轮车,不随意停放,乱停乱放。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江西省实施办法》第86条规定,机动车在设置了禁止或者临时停放和告示牌的重点路段、时段停车,不按告示牌的要求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150元的罚款。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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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赣州宁都县元宵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2024-02-19,全文共 5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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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决定,2024年春节元宵节期间,在宁都县县城规划区实行限时、限点燃放烟花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示如下:

一、允许燃放时间

(一)2024年2月9日(除夕)20:00至2月10日(初一)1:00。

(二)2024年2月10日(初一)20:00至24:00。

(三)2024年2月24日(元宵节)20:00至24:00。

二、允许燃放地点

(一)龙溪湖水生态公园:龙溪路以北,龙湖路以南的园区范围内。

(二)梅江河国家湿地公园:梅江北路、梅江中路、梅江南路、宁都大道以东, 昌厦公路以西的园区范围内。

(三)县工业园原艾炜特公司东侧空地:原艾炜特公司厂房以东,昌厦公路以西的原艾炜特公司闲置场地范围内。

三、允许燃放物品

(一)允许燃放合法、合规的个人燃放类烟花。

(二)禁止燃放爆竹以及直径大于或等于102mm的礼花弹。

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在本告示允许燃放烟花的时间段和区域范围外,县城规划区继续全面执行《宁都县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宁府发〔2021〕2号)规定,严禁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烟花爆竹禁售禁燃规定的,公安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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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两轮车划分与规定

2024-01-05,全文共 2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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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两轮车可以上道路行驶?

第一类:非机动车(驾驶人不需要机动车驾驶证)

包括不需要登记上牌的普通自行车

和需要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车牌。(驾驶人不需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类:机动车(驾驶人需要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都需要登记上牌后方可在道路上行驶

▲普通摩托车车牌。(驾驶人准驾车型为D证或E证)

▲轻便摩托车车牌。(驾驶人准驾车型为D证、E证或F证)

注意:不是所有的电动二轮车都叫电动自行车,驾驶“电动车”是否需要驾驶证取决于车辆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图源:赣州交警

图源:赣州交警两轮车要求一览:

图源:文明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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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赣州元宵节哪里可以放烟花(各区县规定)

2024-02-20,全文共 9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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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县城规划区实行限时、限点燃放烟花规定

允许燃放时间

(一)2024年2月9日(除夕)20:00至2月10日(初一)1:00。

(二)2024年2月10日(初一)20:00至24:00。

(三)2024年2月24日(元宵节)20:00至24:00。

允许燃放地点

(一)龙溪湖水生态公园:龙溪路以北,龙湖路以南的园区范围内。

(二)梅江河国家湿地公园:梅江北路、梅江中路、梅江南路、宁都大道以东, 昌厦公路以西的园区范围内。

(三)县工业园原艾炜特公司东侧空地:原艾炜特公司厂房以东,昌厦公路以西的原艾炜特公司闲置场地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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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限时限区

燃放时间

主城区:2024年2月9日(除夕)20:00至2月16日(正月初七)02:00;

2024年2月24日(元宵节)20:00-24:00;

其他时间段禁止燃放。

其他乡镇按原规定执行。

燃放区域

双龙广场、市民公园明珠塔广场、若湖公园厚朴广场。其他区域禁止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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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市——限放

限放范围

除上述禁燃禁放范围以及重点区域和地点外,全市其他区域为限放区域,实行分时段限制燃放: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全时段燃放;其它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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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义县——县城特定区域内开放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区域

崇义县阳明心城三立广场为集中燃放区域,县城其他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域。

燃放时间

2024年2月9日(除夕)20:00-24:00;2024年2月24日(元宵节)20:00-21:00,其他时间段禁止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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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限放

允许燃放时间

在规定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为2024年2月9日(除夕)23:00-2月10日(初一)00:30、2月24日(元宵节)20:00-21:00,其他时间段禁止燃放。

允许燃放区域

可燃放区域位于为翡翠湾沿江两岸和医养中心项目工地内(具体区域详见附图),实行定时、定点燃放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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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赣州货车限行规定

2024-01-04,全文共 3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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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蓉江新区飞扬大道:

一、限行车辆:大中型客货车

二、限行路段:飞扬大道(武陵大道至赣南大道路段)。

三、限行时段:全天24小时限行。

四、限行车辆不包括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五、如有特殊情况需进入限行禁行区请到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蓉江新区大队办理通行证。

赣州经开区新能源科技城章田路部分路段:

一、章田路(唐章路至唐凤大道路段)每天7:00-24:00限制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二、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如有特殊情况需进入限行区请到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办理通行证。

三、限行的车辆不包括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及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违反本通告的,于2023年6月11日起,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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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医疗保险缴费规定须知

2014-12-01,全文共 4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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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有时间限制吗?

《社会保险法》第27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医疗保险要交多少年?

目前,我市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满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年限的,必须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8%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根据国家规定,失业者参保是无需缴费的。在失业期间可参加职工医保,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保险异地转移,医保可随同转移。失业者在失业地即可参加职工医保了,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医保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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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货车限行规定

2024-04-16,全文共 11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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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中心城区限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便民利企有关改革部署,更好服务保障城市货运配送发展,促进提高城市货运配送效率,进一步便利部分中型厢式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不含危化品运输车辆),在赣州市中心城区道路不限行,高架路和高峰时段(7:00-9:00,17:00-19:00)除外。

二、其他车辆禁限行规定不变。

三、本通告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包括章贡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赣县区和和南康区)禁限行区域。

四、通告自2024年3月20日起实施。

关于对东江源大道部分路段实行限制通行管理的通告

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市民群众出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对东江源大道部分路段实行限制通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5月25日起,禁止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在东江源大道部分路段通行,抢险、救灾等载货汽车执行任务时除外。具体禁止时间和路段为:

(一)限制性通行的时间为:

每日8时30分至10时

(二)限制性通行的路段为:

东江源大道(东江源大道方特大道路口至东江源大道新105国道路口)由南往北方向。

(三)绕行路线:

1、由赣州经开区、章贡区方向前往和乐、沙地绕行图

2、由赣州北、水东方向经赣州大桥前往和乐、沙地绕行图

二、请有关单位及其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凡违反本通告禁止通行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予以处罚。

赣州蓉江新区飞扬大道:

一、限行车辆:大中型客货车。

二、限行路段:飞扬大道(武陵大道至赣南大道路段)。

三、限行时段:全天24小时限行。

四、限行车辆不包括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五、如有特殊情况需进入限行禁行区请到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蓉江新区大队办理通行证。

赣州经开区新能源科技城章田路部分路段:

一、章田路(唐章路至唐凤大道路段)每天7:00-24:00限制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二、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如有特殊情况需进入限行区请到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办理通行证。

三、限行的车辆不包括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及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违反本通告的,于2023年6月11日起,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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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赣州于都县春节可以放烟花吗?(禁燃规定)

2024-02-02,全文共 6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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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噪音污染、火灾及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重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县中心城区、贡江镇、罗坳镇、岭背镇、梓山镇、新陂乡、利村乡。

二、禁止在全县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 除上述全域禁止区域外,其余乡(镇)圩镇规划区范围;

2. 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公园;

3. 车站、公交站等交通枢纽;

4. 加油站、液化气站、煤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5.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6. 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7. 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

8.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因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及各乡(镇)等相关执法单位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阻碍部门执法、妨害公务等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违反本通告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责任。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在禁燃区、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禁燃标志。

六、全体市民均有权劝阻、制止或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并积极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单位或个人提供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予以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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