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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仲裁

丹东仲裁专题栏目,提供与丹东仲裁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丹东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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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劳动仲裁时效规定

2023-11-12,全文共 3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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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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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仲裁委员会选聘仲裁员任期多久

2023-10-26,全文共 2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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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仲裁委员会公开选聘裁员

仲裁员聘期年限按丹东仲裁委员会换届时间,一般为五年。

选聘的仲裁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具有较高的民商事法律理论水平和实务专业技能,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具有公正、廉洁、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愿意投入时间和精力于仲裁工作,自愿遵守本会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

此次聘任在丹东市司法局官方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仲裁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向受聘仲裁员发放聘书。未能通过丹东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资格审查,提交的资料将不予退还,丹东仲裁委员会将严格保密管理。

相关推荐:丹东仲裁委员会选聘仲裁员联系电话

丹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电话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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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申请劳动仲裁所需材料一览

2023-11-12,全文共 3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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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当事人自愿申请、自行决定申请事项的原则接受当事人申请,申请以书面为基本申请形式。

申请材料包括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当事人应按照仲裁统一申请书格式填写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中应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附证据材料清单)、证人姓名和住所。申请书落款日期为当事人交件日期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或用人单位登记信息。

3.授权委托书

4.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代理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5.公民代理的需提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

6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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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一览

2023-11-12,全文共 13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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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一)中央、省属各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经国家、省级市场监督管理、民政、财政、司法等行政机关登记或者批准设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部队师级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四)丹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五)经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民政、财政、司法等行政机关登记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所在地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高新区的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六)在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作区分局(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为高新区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七)在丹东市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八)丹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除辽宁省及丹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在丹东市各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由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特殊情形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

(一)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多地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案件,各劳动合同履行地及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向不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的,由最先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地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在丹东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劳务派遣用工的,以该劳务派遣单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信息依据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四、其他事宜

(一)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权限。

(二)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三)本通知所称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本通知所称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原管辖规定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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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劳动仲裁办案规则

2023-10-26,全文共 57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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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劳动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七条

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八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九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第十条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十八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

(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仲裁建议书、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回执等。

副卷包括:评议记录、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

第二十七条

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五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九条 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记明情况附卷。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四十三条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六条

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并裁决。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就该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出具调解书。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第五十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五十一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二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三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在庭审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人事争议仲裁涉及事项,依照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规定的 “三日”、 “五日”,指工作日。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8日原劳动部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1999年9月6日原人事部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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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

2023-10-25,全文共 9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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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填表时间年月日

丹东仲裁委员会制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照片粘贴处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住 所 地

工作单位

在职或退休

通信地址

学历

学位

专业

毕业

院校

主要专业技术职称

联系

方式

手机

住宅

电话

单位电话

电子

邮箱

传真

电话

专 业 背 景 信 息

从事仲裁工作年限

起始时间

仲裁机构名称

从事律师工作年限

起始时间

律师执业证号

曾任法官年限

起始时间

审判机构(院、庭)名称

从事法律工作并具有

高级职称年限

起始时间

职称类别

证书号码

从事其他专业工作并具

有高级职称年限

起始时间

职称类别

证书号码

从事法律或经济贸易工

作并具有相当高级职称

专业水平年限

起始时间

机构名称

其他相关专业具有相当

高级职称专业水平年限

起始时间

机构名称

您擅长的专业为

(请参考下列专业分类并选择您履行仲裁员职务最擅长的专业。所选专业应在□打“√”)

合同类:□ 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知识产权类:□ 商标;□ 专利;□ 著作权

房地产类:□ 土地使用权转让;□ 商品房买卖;□ 房地产联建、开发;□ 拆迁补偿;□ 物业管理

公司类:□ 公司设立;□ 股东权益;□ 公司分立、合并;□ 破产、清算

金融类:□ 票据;□ 证券;□ 期货;□ 保险;□ 担保;□ 国际金融

计算机信息技术类:□ 网络;□ 硬件

国际贸易类:□ 国际货物买卖;□ 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

侵权类:□ 物权;□ 债权;□ 人身权

其他

注:请您注明发表文章的刊物名称或著作的出版单位以及发表时间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意见主要指在本表中填写的事项是否属实)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⒈请您详细、真实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表中填写不下可另外附页),并按表中要求附送有关证明的复印件,照片请您使用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彩照;

⒉申请表可到丹东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领取或在丹东市司法局官方门户网站下载。

非常感谢您的关注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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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流程

2023-11-12,全文共 5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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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受理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社部《劳动人事争梳理劳动人事议仲裁办案规则》,争议仲裁立案流程如下

一、申请

按照当事人自愿申请、自行决定申请事项的原则接受当事人申请,申请以书面为基本申请形式。

申请材料包括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当事人应按照仲裁统一申请书格式填写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中应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附证据材料清单)、证人姓名和住所。申请书落款日期为当事人交件日期。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或用人单位登记信息。

3.授权委托书

4.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代理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5.公民代理的需提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

6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受理审查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审查内谷王要包括王体受理范围、管辖、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不重复处理等

三、受理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受理案件将按照立案分转程序进行分转,进入案件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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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仲裁委员会选聘仲裁员报名(时间+方式)

2023-10-26,全文共 3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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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仲裁委员会选聘裁员报名

(一)报名时间:10月25日至11月8日。

(二)报名方式:所有申请担任第三届仲裁员者,均需填写《丹东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相关表格请到文末下载或到本会办公室领取。

将《丹东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及证明材料递送或邮寄至本会。电子版申请表(含电子版照片)请发至电子信箱16064865@qq.com。

选聘的仲裁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具有较高的民商事法律理论水平和实务专业技能,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具有公正、廉洁、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愿意投入时间和精力于仲裁工作,自愿遵守本会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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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仲裁委员会选聘仲裁员任期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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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仲裁委员会选聘仲裁员选聘程序

2023-10-26,全文共 3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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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根据报名情况,按照本会仲裁员队伍整体专业布局,择优选聘确定人选

(一)接受报名

申请人员须在报名期限内提交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报名资格审查

对申请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丹东仲裁委员会章程》及《丹东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和选聘公告规定的条件进行报名资格审查。

(三)信誉、能力考核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从品德、操守、信誉、能力等各方面进行必要的考核。

(四)审议

初期审查通过的,将候选名单提交丹东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五)公示、聘任

在丹东市司法局官方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仲裁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向受聘仲裁员发放聘书。未能通过丹东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资格审查,提交的资料将不予退还,丹东仲裁委员会将严格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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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仲裁委员会选聘仲裁员报名(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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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仲裁委员会选聘仲裁员联系电话

2023-10-26,全文共 2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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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仲裁委员会选聘裁员联系电话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六纬路110号丹东仲裁委员会

邮编:118000

联系人:路广

电话(传真):0415-2125630

本会所聘任仲裁员除了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当自觉遵守《丹东仲裁委员会章程》、《丹东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丹东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及各类工作规范和纪律要求,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52年1月1日后出生,经验丰富且在所在行业享有较高声望者可适当放宽),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无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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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仲裁委员会选聘仲裁员选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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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仲裁委员仲裁员选聘条件

2023-10-26,全文共 4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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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金融保险、工程建设、房地产、电子商务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本会所聘任仲裁员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自觉遵守《丹东仲裁委员会章程》、《丹东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丹东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及各类工作规范和纪律要求,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52年1月1日后出生,经验丰富且在所在行业享有较高声望者可适当放宽),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无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申请者如属于在职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人员,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书面批准同意。

本次选聘仲裁员面向全国,不受地域限制,符合选聘条件的专业人士均可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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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仲裁委员会选聘仲裁员报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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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什么?

2023-11-12,全文共 3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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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材料

当事人有义务根据自己的请求事项提供相关证据并填写《证据清单》,证据应当提交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复制品),《证据清单》上应载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以及该份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如申请证人出庭需提交书面证言和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材料

劳动者作为申请人:

(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3)被申请人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的,须提供机构相关证明。

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

(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相关证明;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材料及复印件均应采用A4型纸张复印或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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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申请劳动仲裁所需书面材料内容一览

2023-11-12,全文共 4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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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

(2)仲裁请求应具体明确、简明扼要,请求事项涉及标的额的应明确请求的具体数额;

(3)针对仲裁请求事项一一列明事实和理由,包括写明劳动人事关系建立的时间、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争议的内容及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请求事项的法律依据,有标的额的,应写明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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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及电话一览

2023-11-11,全文共 2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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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法律援助,请联系相关法律援助中心。

丹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咨询电话:3105729

丹东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六纬路12号

咨询电话:2137783

丹东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丹东市锦山大街1号

咨询电话:12348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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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仲裁委员会关于公开选聘仲裁员的通知

2023-10-26,全文共 14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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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仲裁委员会关于公开选聘裁员通知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健全仲裁队伍,不断提高仲裁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8]76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辽委办发〔2019〕66号)精神,经丹东市人民政府同意,丹东仲裁委员会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一批仲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原则

选聘的仲裁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具有较高的民商事法律理论水平和实务专业技能,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具有公正、廉洁、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愿意投入时间和精力于仲裁工作,自愿遵守本会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

二、选聘条件

拟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金融保险、工程建设、房地产、电子商务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本会所聘任仲裁员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自觉遵守《丹东仲裁委员会章程》、《丹东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丹东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及各类工作规范和纪律要求,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52年1月1日后出生,经验丰富且在所在行业享有较高声望者可适当放宽),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无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申请者如属于在职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人员,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书面批准同意。

本次选聘仲裁员面向全国,不受地域限制,符合选聘条件的专业人士均可报名。

三、报名须知

(一)报名时间:10月25日至11月8日。

(二)报名方式:所有申请担任第三届仲裁员者,均需填写《丹东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相关表格请到文末下载或到本会办公室领取。

(三)报名需提交的材料: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彩照;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明;工作经历、职务、职称证明;从事仲裁、律师、法官、经济贸易等工作的起始年限证明;体现个人成就的相关荣誉证书、获奖证明、专业成果等材料一式三份。

(四)将《丹东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及证明材料递送或邮寄至本会。电子版申请表(含电子版照片)请发至电子信箱16064865@qq.com。

四、选聘程序

本会根据报名情况,按照本会仲裁员队伍整体专业布局,择优选聘确定人选。

(一)接受报名。申请人员须在报名期限内提交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报名资格审查。对申请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丹东仲裁委员会章程》及《丹东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和选聘公告规定的条件进行报名资格审查。

(三)信誉、能力考核。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从品德、操守、信誉、能力等各方面进行必要的考核。

(四)初期审查通过的,将候选名单提交丹东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五)公示、聘任。在丹东市司法局官方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仲裁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向受聘仲裁员发放聘书。未能通过丹东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资格审查,提交的资料将不予退还,丹东仲裁委员会将严格保密管理。

五、仲裁员聘期

仲裁员聘期年限按丹东仲裁委员会换届时间。

六、联系方式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六纬路110号

邮编:118000

联系人:路广

电话(传真):0415-2125630

附件:丹东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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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劳动仲裁注意事项一览

2023-11-12,全文共 3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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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劳动仲裁注意事项一览

1、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也是解决争议的最佳途径。建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积极寻求调解,尽快解决争议,减轻负担。

2、为保证合法、有效、及时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如委托代理人进行调解、仲裁,请选择符合代理人资格要求的人员。

3、请当事人按时出庭。申请人不按时参加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不到庭的,将缺席仲裁。请自觉遵守仲裁纪律,干扰调解或仲裁活动将受到相应处罚。

4、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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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电话地址

2023-10-26,全文共 3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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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信息

市别名称联系方式地址
丹东丹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0415-3105729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67号
振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0415-2316808丹东市振兴区桃源街67号6楼
元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0415-2812372丹东市元宝区新柳街8号
振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0415-2523770
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九连城街678号
附属2号楼
边境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
0415-3117012
丹东市新城区银河大街102-1新湾国际综
合楼1310室
东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0415-7147046东港黄海大街255号
凤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0415-8155291凤城西街医保局二楼
宽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0415-5836711宽甸县鸭绿江街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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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申请撤销劳动仲裁的条件一览

2023-11-12,全文共 2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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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5、如需法律援助,请联系相关法律援助中心。

丹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咨询电话:3105729

丹东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六纬路12号

咨询电话:2137783

丹东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丹东市锦山大街1号

咨询电话: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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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仲裁案件受理条件一览(附受案范围)

2023-11-12,全文共 5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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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受理条件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

(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

(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该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仲裁委员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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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仲裁委员会选聘仲裁员报名材料

2023-10-26,全文共 2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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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仲裁委员会关于公开选聘裁员

报名需提交的材料: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彩照;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明;工作经历、职务、职称证明;从事仲裁、律师、法官、经济贸易等工作的起始年限证明;体现个人成就的相关荣誉证书、获奖证明、专业成果等材料一式三份。

本次选聘仲裁员面向全国,不受地域限制,符合选聘条件的专业人士均可报名。将《丹东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及证明材料递送或邮寄至本会。电子版申请表(含电子版照片)请发至电子信箱1606486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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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仲裁委员会选聘仲裁员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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