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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公积金贷款年限及贷款额度

宝鸡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双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是6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是50万元。

2023-11-03,全文共 4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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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公积金贷款年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

贷款额度

双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是6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是50万元

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仍正常缴存的;

3.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离异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离异时间须满6个月(含)以上的;

5.借款人及配偶信用情况符合公积金中心的规定;

6.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合同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首付款支付比例符合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规定;

8.借款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有且仅有一次;

9.异地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须具有近一年以上的宝鸡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非本市户籍的须具有近两年以上宝鸡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10.能以所购住房办理抵押登记;

11.所购住房的楼盘已在公积金中心备案登记;

12.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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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材料

2023-11-03,全文共 8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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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

(一)应提交下列公共资料:

1.《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一份;

2.借款人及配偶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异且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登记日期需满6个月)、法院生效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生效日期需满6个月);丧偶未再婚的提供由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4.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一个月内的);

5.异地贷款申请人及配偶需分别开具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及缴存明细;同时提供至少一方宝鸡行政区域内一年以上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或两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目前已暂缓);

6.主借款人银行借记卡(I类)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信合、民生、西安暂不能使用)。

(二)根据贷款种类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购买普通新建商品住房

(1)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2)购房首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购买普通再交易住房

(1)真实、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2)房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原件一份;

(3)购房首付款凭证原件一份;

(4)拟出售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卖方为企业法人的,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

3.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1)原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借款合同》、《贷款抵押合同》、贷款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等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原商业按揭贷款银行提供的申请人一次性还款凭证和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购买单位集资房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购房首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集资建房单位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集资建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证担保暨合作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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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宝鸡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贷款额度+贷款范围)

2023-11-03,全文共 2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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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满足缴存人购房需求,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和扩大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夫妻双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从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单缴存人的最高贷款额度从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二、扩大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

1.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受理范围从省内和关中平原城市群,扩大至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2.取消异地贷款申请人及配偶提供至少一方宝鸡行政区域内一年以上的户籍证明或两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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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宝鸡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

2023-10-13,全文共 2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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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满足缴存人购房需求,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经宝鸡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从自2023年10月16日起现将提高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双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 50 万元提高为 60 万元

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 40 万元提高为 50 万元

扩大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

1.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受理范围从省内和关中平原城市群,扩大至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2.取消异地贷款申请人及配偶提供至少一方宝鸡行政区域内一年以上的户籍证明或两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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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将恢复受理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023-09-20,全文共 9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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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满足异地缴存职工购房需求,切实促进宝鸡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预案》规定,经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宝鸡市将恢复受理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开通范围

按照“先省内、后全国”顺序逐步开通:从2023年8月10日起,在陕西省省内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省内开通三个月后,若业务运行平稳,个贷率控制在85%以下,则自动将异地贷款受理范围扩大至全国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执行政策

(一)受理条件

1、按照中心原异地贷款政策受理,即:异地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分别开具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含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同时提供至少一方宝鸡行政区域内一年以上的户籍证明或两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2、只开通省内异地贷款期间,若主借款人为本省内缴存职工、配偶为省外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的缴存基数及公积金账户余额参与贷款额度的核算。

(二)实施时间及界定标准

实施时间:从2023年8月10日起实施,对2023年8月10日(含)以后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正常受理;对2023年8月9日(含)前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予受理。

界定标准:普通新建商品房以正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普通再交易住房,已实现资金监管的县区以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宝鸡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入账凭证》上的经办时间为准,尚未实现资金监管的县区以买卖双方首付款转账的银行回单时间为准。

咨询电话:

市直管理部:0917-3901701

渭滨管理部:0917-3121600

金台管理部:0917-3905816

陈仓管理部:0917-6217981

凤翔管理部:0917-7215913

岐山管理部:0917-8219652

扶风管理部:0917-5215256

眉县管理部:0917-5542295

麟游管理部:0917-7961002

千阳管理部:0917-4242234

陇县管理部:0917-4601191

太白管理部:0917-4951207

凤县管理部:0917-4762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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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最新)

2023-09-06,全文共 24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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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材料+流程+地址电话一览

一、申请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仍正常缴存的;

3.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离异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离异时间须满6个月(含)以上的;

5.借款人及配偶信用情况符合公积金中心的规定;

6.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合同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首付款支付比例符合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规定;

8.借款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有且仅有一次;

9.异地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须具有近一年以上的宝鸡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非本市户籍的须具有近两年以上宝鸡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10.能以所购住房办理抵押登记;

11.所购住房的楼盘已在公积金中心备案登记;

12.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额度、首付比例、年限、利率

贷款额度

借款人及配偶双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

借款人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为40万元。

首付比例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商转公、再交易住房的:

缴存人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

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 25% ;

缴存人第二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5%。

贷款年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

贷款利率

1.宝鸡市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

2.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在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10%。

推荐阅读:宝鸡住房公积金最新调整

三、所需资料

(一)应提交下列公共资料:

1.《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一份;

2.借款人及配偶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异且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登记日期需满6个月)、法院生效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生效日期需满6个月);丧偶未再婚的提供由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4.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一个月内的);

5.异地贷款申请人及配偶需分别开具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及缴存明细;同时提供至少一方宝鸡行政区域内一年以上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或两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目前已暂缓);

6.主借款人银行借记卡(I类)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信合、民生、西安暂不能使用)。

(二)根据贷款种类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购买普通新建商品住房

①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②购房首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购买普通再交易住房

①真实、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②房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原件一份;

③购房首付款凭证原件一份。

同时卖方应提供:

①居民身份证(含共有人)、婚姻状况证明;

②拟出售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卖方为企业法人的,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

3.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①原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借款合同》《贷款抵押合同》、贷款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等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②原商业按揭贷款银行提供的申请人一次性还款凭证和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购买单位集资房

①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购房首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集资建房单位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集资建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证担保暨合作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流程

1.可以通过网厅、手机APP、微信等互联网渠道预约办理。

2.借款人夫妻双方携带申请贷款资料→在服务大厅填写贷款所需表格并提交资料进行面签→资料录入→三级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贷款发放。

流程图解详见推荐阅读:办理普通新建商品住房流程/商转公贷款流程/普通再交易住房贷款操作流程

五、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现场办结。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借款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及补正方式,并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人。

六、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917-12329

直属管理部:陈仓园市民中心1号楼东楼一楼0917-3901701

渭滨管理部:公园路宝鸡宾馆3号楼0917-3121600

金台管理部:大庆路金泰大厦18楼0917-3905816

陈仓管理部:虢镇中街城建大厦八楼0917-6217981

凤翔管理部:凤翔县秦凤路47号财政局院东楼0917-7215911

岐山管理部:岐山县凤仪路西段33号0917-8215175

扶风管理部:扶风县城新区北二路东段0917-5215256

眉县管理部:眉县平阳街东段346号0917-5542295

麟游管理部:麟游县九成宫镇东大街13号0917-7961002

千阳管理部:千阳县人民路中段渔阳鸿府5楼0917-4242234

陇县管理部:陇县县城北关路小区0917-4601191

太白管理部:太白县万和商务酒店10楼0917-4951207

凤县管理部:凤县县城新建路民乐广场0917-4762773

七、办理时间

市直管理部、金台管理部: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

夏季作息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渭滨管理部、陈仓管理部、凤翔管理部、岐山管理部、扶风管理部、眉县管理部、麟游管理部、千阳管理部、陇县管理部、太白管理部、凤县管理部: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夏季作息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八、收费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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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4-01-12,全文共 2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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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从账户设立当月或次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应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X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月缴存基数由本人自行申报。应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且最低不得低于宝鸡市、各县区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宝鸡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在岗社平工资)的3倍

缴存比例可在10%至24%区间自主选择,缴存基数每年7月可调整一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委托扣划方式由中心每月15-20日向灵活就业人员签约的银行账户发起扣款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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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宝鸡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还款指南

2024-01-12,全文共 3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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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实行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的次月进入还款期,贷款偿还方式分对冲还贷和银行账户还款两种方式。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未按要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将作如下处理:

(一)未按约定时间归还,造成贷款逾期的,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并按《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理,将借款人违约情况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二) 取得贷款后,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达六个月 (含)以上或拒绝履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造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的,按照《宝鸡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如提供虚假资料套取、骗贷住 房公积金的,经查实,中心将按照《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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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宝鸡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材料

2024-01-12,全文共 6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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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材料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交下列公共材料原件

(一)《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五)异地贷款申请人及配偶需分别开具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同时提供至少一方宝鸡行政区域内一年以上的户籍证明或两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六)借款人的银行借记卡。

根据贷款种类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一)购买普通新建商品住房

1.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首付款票据;

(二)购买普通再交易住房

1.真实、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2.房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3.购房首付款凭证。

同时卖方应提供:

1.居民身份证(含共有人)、婚姻状况证明;

2.拟出售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3.卖方为企业法人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同意转让房产的决议等书面文件。

(三)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1.原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借款合同》《贷款抵押合同》、贷款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提前一次性还清商业银行剩余住房贷款证明。

(四)购买单位集资房

1.房屋买卖合同;

2.购房首付款票据;

3.集资建房单位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集资建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证担保暨合作协议书》。

购买普通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资金监管账户或出卖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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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

2024-01-12,全文共 7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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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开户之日起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宝鸡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利率参照《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执行。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仍正常缴存的;

(三)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离异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离异时间须满6个月(含)以上的;

(五)借款人及配偶信用情况符合公积金中心的规定;

(六)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合同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首付款支付比例符合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规定;

(八)借款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有且仅有一次;

(九)异地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须具有近一年以上的宝鸡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非本市户籍的须具有近两年以上宝鸡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十)能以所购住房办理抵押登记;

(十一)所购住房的楼盘已在公积金中心备案登记;

(十二)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个人信用报告》近36个月内记录有连续3期(含3期)以上或累计6期(含6期)以上逾期记录的;

2.《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贷款虽已结清,但还款状态为被代偿、清偿、核销的;

3.《个人信用报告》有呆账的;

4.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

5.有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借款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公积金中心、法院冻结以及其他不符合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的;

(三)购买别墅、商业类用房及其他非自住住房的;

(四)所购房产产籍产权不明晰或有异议的。

第九条《个人信用报告》中有未结清贷款(助学贷款除外)的,应综合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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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宝鸡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提取额度

2024-01-12,全文共 6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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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消费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再交易自住住房。可提取购房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二)购买保障性住房、单位房改房、拆迁安置房、单位集资房。可提取购房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其中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总额不超过补差价款。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同一事项只能提取一次。

(四)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可提取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额,还款期内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提取额分别不超过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额。

(五)无自住住房职工支付租赁住房房租。可提取租房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租住住房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赁住房房租金额;租住商品房的,提取额不超过一万元。

(六)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增设电梯实际支付金额,同一事项只能提取一次。

(七)对冲还贷。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中直接划转资金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按月划转的,划转金额为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划转金额为万元整数倍,同时保留6个月还款额;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划转金额不超过剩余贷款本息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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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2024-01-12,全文共 23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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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住房消费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年满16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港澳台人员、已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已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但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均可以个人名义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享有与其他缴存人员同等权利。

第四条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 委托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五条 受托银行为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资金专户,并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全国范围内每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账户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已存在个人账户的,应当沿用已有的个人账户,在申请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先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账户时,应同步关联本人在委托银行开设的银行借记卡,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偿还贷款。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借记卡,与中心、受托银行签订《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 (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缴存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从账户设立当月或次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应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X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月缴存基数由本人自行申报。应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且最低不得低于宝鸡市、各县区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宝鸡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在岗社平工资)的3倍

缴存比例可在10%至24%区间自主选择,缴存基数每年7月可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委托扣划方式由中心每月15-20日向灵活就业人员签约的银行账户发起扣款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缴存人应确保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因缴存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无法扣划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连续缴存时间自按时、足额缴存当月重新计算。如果缴存人连续欠缴三个月,中心将对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封存,待补齐欠缴住房公积金并恢复履行缴存义务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恢复正常。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按协议约定注销账户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记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到中心各管理部柜台及受托银行网点,或登录中心官方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等渠道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缴存使用协议》: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成为本市单位在职职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账户转出本市的;

(三)灵活就业缴存人违反《缴存使用协议》约定,达到终止条件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缴存使用协议》的情形

第十六条 由缴存人申请,经中心审核,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转移等业务,参照我市现有相关政策执行。

单位离职职工,在未重新就业前,如本人自愿,可将其公积金账户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专户内按本管理办法缴存,重新就业后,其公积金账户应转移至新就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跨城市就业,可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信息或已关联的银行卡信息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涉及跨银行变更银行卡的,应当重新签订《缴存使用协议》。

第四章 提取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提取业务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参照《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缴存年龄上限时,按相关规定办理销户提取。凡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应在贷款本息全部还

清后,按相关规定办理销户提取,

第五章 贷款、风险防范与处罚

第二十条自开户之日起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利率参照《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未按要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将作如下处理:

(一)未按约定时间归还,造成贷款逾期的,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并按《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理,将借款人违约情况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二) 取得贷款后,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达六个月 (含)以上或拒绝履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造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的,按照《宝鸡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如提供虚假资料套取、骗贷住 房公积金的,经查实,中心将按照《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调整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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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办理指南

2023-10-30,全文共 16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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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缴存职工调动、辞职再就业等变动情况。办理转出时,由职工持身份证件向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

二、所需资料

(一)同城转移提供下列资料

职工办理时,须本人持身份证件办理。

(二)异地转移办理转入时提供下列资料

职工办理提供:

1.职工身份证原件;

2.《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份;

单位办理提供:

1.《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集中办理接续申请委托书》一份;

2.《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份;

3.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三、办理流程

(一)同城转移

1.由调出单位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封存(启封)清册》,办理职工账户封存手续;

2.调入单位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登记表》,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3.账户合并由转出地管理部办理;同城转移由转入地管理部办理。

(二)异地转移

1.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生成《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接续平台)传递到转出地公积金中心;

2.转出地公积金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通过接续平台反馈确认信息;

3.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的,生成《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审核未通过的,将原因通过接续平台反馈至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由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告知职工;

4.转出地公积金中心通过接续平台,将《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递至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同时将转移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并在转账信息中注明《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编号及职工身份证件号码;

5.转入地公积金中心收到《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移资金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将《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与转移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将转移资金计入职工账户;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移资金有疑义的,联系转出地公积金中心核实情况后办理。

(2)通过接续平台,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反馈至转出地公积金中心。

(3)办理转入时,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四、办理时限

(一)同城转移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否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

(二)异地转移

1.异地转移转入的,收到转移金额后,办理完结;

2.异地转移转出的,符合条件的,2个工作日办结。

五、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917-12329

直属管理部:陈仓园市民中心1号楼东楼一楼0917-3901701

渭滨管理部:公园路宝鸡宾馆3号楼0917-3121600

金台管理部:大庆路金泰大厦18楼0917-3905816

陈仓管理部:虢镇中街城建大厦八楼0917-6217981

凤翔管理部:凤翔县秦凤路47号财政局院东楼0917-7215911

岐山管理部:岐山县凤仪路西段33号0917-8215175

扶风管理部:扶风县城新区北二路东段0917-5215256

眉县管理部:眉县平阳街东段346号0917-5542295

麟游管理部:麟游县九成宫镇东大街13号0917-7961002

千阳管理部:千阳县人民路中段渔阳鸿府5楼0917-4242234

陇县管理部:陇县县城北关路小区0917-4601191

太白管理部:太白县万和商务酒店10楼0917-4951207

凤县管理部:凤县县城新建路民乐广场0917-4762773

六、办理时间

市直管理部、金台管理部: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

夏季作息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渭滨管理部、陈仓管理部、凤翔管理部、岐山管理部、扶风管理部、眉县管理部、麟游管理部、千阳管理部、陇县管理部、太白管理部、凤县管理部: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夏季作息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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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宝鸡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扩大

2023-10-13,全文共 4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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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满足缴存人购房需求,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经宝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从2023年10月16日起宝鸡市将扩大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

扩大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

1.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受理范围从省内和关中平原城市群,扩大至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2.取消异地贷款申请人及配偶提供至少一方宝鸡行政区域内一年以上的户籍证明或两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条件限制。

附:原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

1.按照中心原异地贷款政策受理,即:异地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分别开具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含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同时提供至少一方宝鸡行政区域内一年以上的户籍证明或两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只开通省内异地贷款期间,若主借款人为本省内缴存职工、配偶为省外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的缴存基数及公积金账户余额参与贷款额度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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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界定标准

2023-10-12,全文共 5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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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标准

普通新建商品房以正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普通再交易住房,已实现资金监管的县区以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宝鸡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入账凭证》上的经办时间为准,尚未实现资金监管的县区以买卖双方首付款转账的银行回单时间为准。

受理条件

1.按照中心原异地贷款政策受理,即:异地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分别开具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含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同时提供至少一方宝鸡行政区域内一年以上的户籍证明或两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只开通省内异地贷款期间,若主借款人为本省内缴存职工、配偶为省外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的缴存基数及公积金账户余额参与贷款额度的核算。

市直管理部:0917-3901701

渭滨管理部:0917-3121600

金台管理部:0917-3905816

陈仓管理部:0917-6217981

凤翔管理部:0917-7215913

岐山管理部:0917-8219652

扶风管理部:0917-5215256

眉县管理部:0917-5542295

麟游管理部:0917-7961002

千阳管理部:0917-4242234

陇县管理部:0917-4601191

太白管理部:0917-4951207

凤县管理部:0917-4762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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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条件

2023-10-12,全文共 3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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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按照中心原异地贷款政策受理,即:异地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分别开具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含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同时提供至少一方宝鸡行政区域内一年以上的户籍证明或两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只开通省内异地贷款期间,若主借款人为本省内缴存职工、配偶为省外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的缴存基数及公积金账户余额参与贷款额度的核算。

开通范围

按照“先省内、后全国”顺序逐步开通:从2023年8月10日起,在陕西省省内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省内开通三个月后,若业务运行平稳,个贷率控制在85%以下,则自动将异地贷款受理范围扩大至全国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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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还款方式新政策

2023-09-07,全文共 7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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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各缴存职工

核心内容

一、增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和还款方式变更业务。

在现有等额本息按月还款方式的基础上,增加等额本金按月还款方式。存量贷款正常还款满12个月后,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可申请变更还款方式。

二、增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业务。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正常还款满12个月后,借款人每年可申请变更一次缩短贷款期限业务。

办理时,由借款人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核,缩短贷款期限后,月还款额不高于借款人及配偶月收入的50%。

贷款利率保持原申请利率,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存量贷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新利率执行。

三、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还款方式。

正常还款满12个月后,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每年可申请办理一次提前部分还款业务。办理时,可选择还款期限不变,月还款额减少;也可选择缩短贷款期限,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月还款额不变,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月还本金不变。

四、完善本地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本中心缴存人在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时,若上一年度,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未签约对冲还贷业务且借款人通过银行还款账户正常还款的,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上年度通过银行还款账户正常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五、优化购房提取所需材料。

缴存人因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再交易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单位房改房、拆迁安置房、单位集资房、司法拍卖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次申请提取已提供证明材料的,在提取时限和提取限额内再次申请时,不再提供购房证明材料,仅提供身份证、结婚证等公共材料。

以上政策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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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调整

2023-09-06,全文共 7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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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调整通知(2022年6月15日开始调整,一直沿用到现在)

一、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双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 40 万元提高为 50 万元

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 30 万元提高为 40 万元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无自住住房职工支付租赁商品房房租提取的,提取额度由原每年10000元提高到12000元。

三、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商转公、再交易住房的

缴存人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

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5%

缴存人第二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货款:

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 30%

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 35%

四、调整时间。

以上调整事项,自发布之日2022年6月15日起实施,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阶段性政策,将依据资金流动性风险动态调整。

宝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2022年10月1日开始调整,一直沿用到现在)

从2022年10月1日起,宝鸡市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9月30日的决定,从2022年10月1日起:

1.宝鸡市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

2.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3.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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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宝鸡公积金贷款申请流程(附图解)

2023-02-11,全文共 3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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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宝鸡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1.可以通过网厅、手机APP、微信等互联网渠道预约办理。

网上办理入口:点击进入

注意:暂时没有线上预约和线上办理指南,还是建议大家线下进行办理哦

2.借款人夫妻双方携带申请贷款资料→在服务大厅填写贷款所需表格并提交资料进行面签→资料录入→三级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贷款发放。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的,现场办结。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借款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及补正方式,并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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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宝鸡公积金贷款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一览

2023-02-10,全文共 4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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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宝鸡公积金贷款办理地点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917-12329

直属管理部:陈仓园市民中心1号楼东楼一楼0917-3901701

渭滨管理部:公园路宝鸡宾馆3号楼0917-3121600

金台管理部:大庆路金泰大厦18楼0917-3905816

陈仓管理部:虢镇中街城建大厦八楼0917-6217981

凤翔管理部:凤翔县秦凤路47号财政局院东楼0917-7215911

岐山管理部:岐山县凤仪路西段33号0917-8215175

扶风管理部:扶风县城新区北二路东段0917-5215256

眉县管理部:眉县平阳街东段346号0917-5542295

麟游管理部:麟游县九成宫镇东大街13号0917-7961002

千阳管理部:千阳县人民路中段渔阳鸿府5楼0917-4242234

陇县管理部:陇县县城北关路小区0917-4601191

太白管理部:太白县万和商务酒店10楼0917-4951207

凤县管理部:凤县县城新建路民乐广场0917-4762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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