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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2024年1月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4212至21060之间自行申报缴费。

2024-07-31,全文共 3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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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养老保险缴费标准:4212元—21060元

2024年1月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4212至21060之间自行申报缴费。

备注:2024年1月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为4212元/月,最高为21060元/月;2023年7月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为4212元/月,最高为21060元/月。缴费基数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共分为7档,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厦门税务App或i厦门App办理。没有厦门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可携带身份证到厦门市各办税服务厅签署《灵活就业参保承诺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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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厦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表

2024-01-03,全文共 40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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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为4212元/月,最高为21060元/月。

2024年1月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为4212元/月,最高为21060元/月

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7月起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不低于4212元。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缴纳各项社保费,2024年1月起按以下七个档次进行选择,选择确定后缴费。

1、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厦门税务APP或i厦门APP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申报缴纳

登录厦门税务APP,下方点击“首页”,选择社保业务。进入社保业务页面后,点击业务办理类-“社保费申报缴纳”。

选择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申报缴纳,点击下一步;点击本人缴纳;

选择费款所属期起止,点击查询。勾选需要申报的保险费,点击申报缴款;

勾选需要缴纳的保险费,点击前往缴款;选择支付方式,跳转到支付界面,进行支付即可完成社保费申报缴纳。

2、没有厦门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可携带身份证到厦门市各办税服务厅签署《灵活就业参保承诺书》办理。

一、预约步骤

1、点击【预约入口:点此预约】,选择服务厅

2、选择办理业务,查看预约提示

3、 选择办理日期

4、 选择办理时间

5、填写相关资料

6、完成预约

二、各区办税服务厅位置

序号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工作时间业务范围备注
1第三分局办税服务厅湖滨南路8号2111297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所有业务(外贸出口退税、车购税、房产交易、私房出租除外)同城通办
预约服务
2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服务中心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二层6022508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所有业务(外贸出口退税、车购税、房产交易、私房出租除外)同城通办
3火炬区局办税服务厅(火炬路)火炬路56-58号北楼一楼5798752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所有业务(外贸出口退税、车购税、房产交易、私房出租除外)同城通办
预约服务
4火炬区局办税服务厅(软件园二期)软件园二期观日路33号5798752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所有业务(外贸出口退税、车购税、房产交易、私房出租除外)同城通办
预约服务
5思明区局办税服务厅(鹭滨大厦)思明区鹭江道318号鹭滨大厦一、二楼2661808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所有业务(外贸出口退税、房产交易除外)同城通办
预约服务
6思明区局办税服务厅(镇海大厦)思明区镇海路56-58号镇海大厦三、四楼2661808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所有业务(外贸出口退税、车购税、房产交易除外)同城通办
预约服务
7湖里区局办税服务厅(梧桐厅)A区:湖里区梧桐东路1号
B区:湖里区枋湖南路220号
6039523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所有业务(外贸出口退税、房产交易除外),车购税业务由B区受理同城通办
预约服务
8湖里区局办税服务厅(岭下路)湖里区岭下路1号6039523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所有业务(外贸出口退税、车购税、房产交易除外)同城通办
9海沧区局办税服务厅(滨湖北路)海沧区滨湖北路7号6586922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所有业务(外贸出口退税、车购税、房产交易除外)同城通办
预约服务
10海沧区局办税服务厅(滨湖东路)海沧区滨湖东路966号一楼6586922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所有业务(外贸出口退税、房产交易除外)同城通办
预约服务
11同安区局办税服务厅同安区银湖路99号一楼7578938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所有业务(外贸出口退税、车购税、房产交易税收除外)同城通办
预约服务
12翔安区局办税服务厅翔安区马巷镇翔安北路6939号7060259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所有业务(外贸出口退税、车购税、房产交易除外)同城通办
预约服务
13市行政服务中心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一楼B区、二楼B区。
契税及二手房交易税收(岛内房地产交易):一楼B厅(8、9、15、16、17号窗口);
社保业务和信息报告窗口:二楼B厅(11、12号窗口)
一楼电话:
7703127;二楼电话:
7703517
星期一至星期六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契税、房产交易税收、社保业务、信息报告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可办理房产交易税收和个人社保业务
14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思明区前埔东路20号四楼。
综合服务:四楼24,27-29,31-38号窗口;
发票管理:四楼21-23,25-26号窗口。
2661808星期一至星期六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所有业务(外贸出口退税、房产交易除外)同城通办,预约服务。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可办理个人社保业务
*提醒:需使用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系统预约取号。
15湖里区行政服务中心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29号湖里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6039523星期一至星期六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社保业务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可办理个人社保业务。
16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
房产交易税收:21、22、23、24号窗口;
综合业务窗口:33、34、35、36、37、38号窗口)。
6585571星期一至星期六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所有业务(外贸出口退税除外)同城通办,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可办理房产交易税收和个人社保业务
17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二楼。
发票申领:二楼南侧(1-4号窗口);
车购税:二楼南侧(5-6号窗口);
新办企业信息报告:二楼南侧(7-9号窗口);
税务注销:二楼南侧(10-12号窗口);
综合服务:二楼南侧二楼西侧(13-29号窗口);
发票代开(除私房出租外):二楼北侧(30-33号窗口);
发票代开(私房出租):二楼北侧(34-36号窗口);
社保业务:二楼北侧(37-40号窗口);
契税及二手房交易税收(集美区房地产交易):三楼南侧(8-11号窗口)
6159100星期一至星期六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所有业务(外贸出口退税除外)同城通办,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可办理房产交易税收和个人社保业务
18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8号。
房地产交易窗口:一楼24号、25号、26号、27号、28号、29号、30号;
车购税窗口:二楼35号;
企业开办专窗:二楼33号;
信息报告窗口:二楼27号;
社保窗口:二楼23号、24号、25号、26号
7558563星期一至星期六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车购税、社保业务、房产交易税收、信息报告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可办理社保业务、房产交易税收业务
19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翔安区新店镇人力资源大厦一楼、四楼。契税及二手房交易税收(翔安区房地产交易):一楼5、8号窗口;
综合业务:四楼10-14窗口;
代开及车购:四楼15-17窗口;
发票及简事易办:四楼18窗口。
一楼电话:
7886707;四楼电话:
7060259
星期一至星期六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所有业务(外贸出口退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同城通办,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可办理房产交易税收和个人社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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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档次

2024-09-06,全文共 2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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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7月起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不低于4212元。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缴纳各项社保费,2024年1月起按以下七个档次进行选择,选择确定后缴费。

1、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厦门税务APP或i厦门APP办理。

点击查看:厦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流程(手机端)

2、没有厦门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可携带身份证到厦门市各办税服务厅签署《灵活就业参保承诺书》办理。

点击查看: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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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档次

2024-01-03,全文共 2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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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4212-21060,缴费比例为个人按月支付20%,详见正文。

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7月起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不低于4212元。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缴纳各项社保费,2024年1月起按以下七个档次进行选择,选择确定后缴费。

1、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厦门税务APP或i厦门APP办理。

2、没有厦门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可携带身份证到厦门市各办税服务厅签署《灵活就业参保承诺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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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流程(手机端)

2022-10-11,全文共 1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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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申报缴纳

登录厦门税务APP,下方点击“首页”,选择社保业务。进入社保业务页面后,点击业务办理类-“社保费申报缴纳”。

选择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申报缴纳,点击下一步;点击本人缴纳;

选择费款所属期起止,点击查询。勾选需要申报的保险费,点击申报缴款;

勾选需要缴纳的保险费,点击前往缴款;选择支付方式,跳转到支付界面,进行支付即可完成社保费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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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本地户籍+外地户籍)

2024-08-07,全文共 9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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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条件

一、本市户籍人员、在厦居住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员、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符合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缴费的超龄非本市户籍人员、未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

(一)本市户籍人员:

1.首次参保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最低参保年龄为16周岁;

2.男满60周岁或女满55周岁前为厦门市户口,首次参保且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待遇领取地为厦门;

3.男满60周岁或女满55周岁后取得厦门市户口,曾在厦门参保且经厦门市(区)社保机构确认待遇领取地为厦门。

(二)在厦居住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员:

1.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

2.到达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符合延缴政策的;

3.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三)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1.年满16周岁,且男不满60周岁或女不满50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50周岁前曾在我市参保缴费,50周岁至55周岁期间的省内户籍女性参保人员;

3.持有厦门市公安机关发放的厦门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

(四)符合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缴费的超龄非本市户籍人员: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经厦门市(区)社保机构确认符合在厦门办理延长缴费的省外户籍人员;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且男性满60周岁或女性满55周岁当月在厦门参保缴费的省内非本市户籍人员;女城镇工人年满50周岁时经厦门市(区)社保机构确认待遇领取地为厦门的省内非本市户籍人员;

3.持有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效厦门市居住证。

(五)未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人员:

1.年满16周岁,且男不满60周岁或女不满50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50周岁前曾在我市参保缴费,50周岁至55周岁期间的省内户籍女性参保人员;

3. 持有身份证或户口簿及《灵活就业参保承诺书》。

二、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市户籍人员、本市有效居住证持有人(含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属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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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五险缴费标准+缴费指南

2024-07-04,全文共 21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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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五险缴费标准(持续更新)

▶五险缴费标准(2024年7月-12月)

一、厦门本市户籍

1、养老保险缴交比例:公司缴纳比例:16%;个人缴纳比例:8%;(缴费基数:3300-21060)

2、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6.5%; 个人缴纳比例:2%;(缴费基数:4433-22164)

3、失业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0.5%; 个人缴纳比例:0.5%;(缴费基数:3300-21060)

4、生育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0.7%;由单位全额缴纳;(缴费基数:4433-22164)

5、工伤保险

单位: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个人:无需缴纳;(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024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4212元、上限按21060元,执行不得低于最低工资2030)

二、外地人员

1、养老保险缴交比例:公司缴纳比例:16%;个人缴纳比例:8%;(缴费基数:3300-21060)

2、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6.5%; 个人缴纳比例:2%;(缴费基数:4433-22164)

3、失业保险缴纳比例:

非农民合同制职工:公司缴纳比例:0.5%; 个人缴纳比例:0.5%;(缴费基数:3300-21060)

农民合同制职工:公司缴纳比例:0.5%,自己无需缴纳(缴费基数:3300-21060)

4、生育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0.7%;由单位全额缴纳;(缴费基数:4433-22164)

5、工伤保险

单位: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个人:无需缴纳;(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024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4212元、上限按21060元,执行不得低于最低工资2030)

▶公积金缴费标准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简称“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3年的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执行。工资总额按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收入计算。

2.2024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月工资收入。

3.2024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的月工资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缴存基数上限为30770元,下限为203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简称“缴存比例”)

1.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简称“月缴存额”)

1.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

2.月缴存额上限为7384元,下限为204元。

厦门社保缴费指南

厦门社保缴费分为企业和个人两种,其中个人缴纳社保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和医保,只有厦门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才能自行缴纳社保。

本市户籍

缴费比例+缴费基数(2024年7月-12月)

1、养老保险缴交比例:公司缴纳比例:16%;个人缴纳比例:8%;(缴费基数:3300-21060)

2、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6.5%; 个人缴纳比例:2%;(缴费基数:4433-22164)

3、失业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0.5%; 个人缴纳比例:0.5%;(缴费基数:3300-21060)

4、生育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0.7%;由单位全额缴纳;(缴费基数:4433-22164)

5、工伤保险

单位: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个人:无需缴纳;(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024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4212元、上限按21060元,执行不得低于最低工资2030)

缴费方式

缴费人可以通过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缴纳社保费。

外来人员

缴费比例+缴费基数(2024年7月-12月)

1、养老保险缴交比例:公司缴纳比例:16%;个人缴纳比例:8%;(缴费基数:3300-21060)

2、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6.5%; 个人缴纳比例:2%;(缴费基数:4433-22164)

3、失业保险缴纳比例:

非农民合同制职工:公司缴纳比例:0.5%; 个人缴纳比例:0.5%;(缴费基数:3300-21060)

农民合同制职工:公司缴纳比例:0.5%,自己无需缴纳(缴费基数:3300-21060)

4、生育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0.7%;由单位全额缴纳;(缴费基数:4433-22164)

5、工伤保险

单位: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个人:无需缴纳;(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024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4212元、上限按21060元,执行不得低于最低工资2030)

缴费方式

目前缴费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商业银行、手机APP等多种线上线下渠道,采用银行转账、批量扣款、刷卡、现金等多种方式缴纳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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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事指南

2022-07-21,全文共 753 字

+ 加入清单

厦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事指南

申请条件

(一)已通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所从事的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三)具备弹性工作特征,工作时间不固定或临时性用工;

(四)当前状态没有用人单位合同用工登记、自主创业登记;

(五)以个人身份缴交社会保险费;

(六)认定岗位的劳动所得为申请人的主要收入来源。

申请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本人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原件;

(三)《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登记表》;

(四)《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及收入登记表》;

(五)承诺书;

(六)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流水:如银行转账近一个月的流水、支付者的微信号及转账账单详情截图、支付宝账号截图、支付宝转账账单详情截图。

(七)本人居住地或户籍地的相关材料:灵活就业申请或变更登记时,如选择户籍地申请或变更登记,则需要提供本人户口本;如选择居住地申请变更登记,则需要提供本人或配偶拥有产权的房产证、或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的房产证或本人(配偶)一年以上租赁合同(若房产证产权为配偶或配偶直系亲属拥有、租赁合同上承租方为配偶的则均需要增加提供结婚证)。

(八)说明:

1.以上申报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免费复印留存。

2.申请人选择网上或微信申请的,线上提交的材料拍照片或扫描件应当清晰可辨,否则将被退回要求重新提交。

申请流程

网上办理:

1.网上申请:登录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注册、登录个人平台,填写信息并上传电子材料;

2.微信办理:关注“厦门人社个人服务”微信公众号,关联、绑定新用户,填写信息并上传电子材料。

现场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 ;

下午14:30-17:30(冬令时),15:00-18:00(夏令时)

咨询电话:0592-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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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和申请社保补贴须知

2021-08-16,全文共 13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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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灵活就业认定办理

(一)认定条件:

本市持有《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或 《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社区劳动组织或家庭从事非传统就业方式工作并取得报酬的,均可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从事灵活就业的认定。

(二)申请材料:

1、统一格式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及收入证明》

2、申请者本人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或 《厦门市再就业优惠证》)

3、《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

4、与用人单位、社区劳动组织或雇主签订的劳务协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三)认定程序:

1、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的初审工作。

(1)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受理灵活就业人员认定时,应提供全市统一格式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及收入证明,要求其认真如实填写后交由相关用人单位、社区劳动组织等盖章确认;对于自主就业的,应视其情况交由雇主签字确认或社区居委会盖章确认。

(2)申请者备齐所提供的材料后,应如实填写统一格式的《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社区经审核并公示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

2、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接到申请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复查。对通过复查的申请者,将有关信息输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在其《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做好就业记录,并报区就业管理中心备案。

(四)复核程序:

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对本辖区已认定的灵活就业人员每年逐一复核一次。复核时应根据三种不同的灵活就业类型,分别要求灵活就业人员按全市统一表式提供在用人单位、社区劳动组织或自主就业的就业及收入证明等材料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并通过入户调查或电话了解等形式进行严格复核,之后将相关复核情况登记在《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复核登记表》上。如发现非灵活就业或不符合继续领取社保补贴条件的情况,应及时停止其社保补贴的申报发放,为其办理退出灵活就业手续。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

(一)补贴对象:

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经人社部门认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

(三)补贴期限:

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不论此前是否已享受,均可申请,但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四)申办程序:

1、首次办理应提供材料:

①《就业失业登记证》(内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原件及复印件;

②本人上季度缴交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

③具有银联标识的本人银行卡卡号。

申请补贴人员如银行卡卡号有变动的,应及时告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人员。

2、办理程序:

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于每季度首月16日起开始建账,并报区就业管理中心汇总。区就业管理中心于每季度首月16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汇总申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处理汇总后,报市人社部门,经市人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实后,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通过银行将相关补贴款项划入申请人员的个人银行帐户。

承办部门:市、区就业管理机构及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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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2025年

2024-10-12,全文共 4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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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每年450元

城乡居民医保

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450元/人。

符合政府资助参保的缴费人员由政府部门按规定分类代缴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第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第二类医疗救助对象的(即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个人无需缴费;属于第三类医疗救助对象的(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致贫返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个人按当年度缴费标准的10%缴纳,2025年度个人按45元缴纳。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均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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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是什么意思?

2024-07-31,全文共 2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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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什么意思

灵活就业人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各单位的从业人员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厦门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后可以申请社保补贴,详情:点此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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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五险一金缴费标准

2024-07-03,全文共 12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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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五险缴费标准(持续更新)

五险缴费标准(2024年7月-12月)

一、厦门本市户籍

1、养老保险缴交比例:公司缴纳比例:16%;个人缴纳比例:8%;(缴费基数:3300-21060)

2、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6.5%; 个人缴纳比例:2%;(缴费基数:4433-22164)

3、失业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0.5%; 个人缴纳比例:0.5%;(缴费基数:3300-21060)

4、生育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0.7%;由单位全额缴纳;(缴费基数:4433-22164)

5、工伤保险

单位: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个人:无需缴纳;(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024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4212元、上限按21060元,执行不得低于最低工资2030)

二、外地人员

1、养老保险缴交比例:公司缴纳比例:16%;个人缴纳比例:8%;(缴费基数:3300-21060)

2、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6.5%; 个人缴纳比例:2%;(缴费基数:4433-22164)

3、失业保险缴纳比例:

非农民合同制职工:公司缴纳比例:0.5%; 个人缴纳比例:0.5%;(缴费基数:3300-21060)

农民合同制职工:公司缴纳比例:0.5%,自己无需缴纳(缴费基数:3300-21060)

4、生育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0.7%;由单位全额缴纳;(缴费基数:4433-22164)

5、工伤保险

单位: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个人:无需缴纳;(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024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4212元、上限按21060元,执行不得低于最低工资2030)

公积金缴费标准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简称“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3年的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执行。工资总额按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收入计算。

2.2024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月工资收入。

3.2024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的月工资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缴存基数上限为30770元,下限为203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简称“缴存比例”)

1.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简称“月缴存额”)

1.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

2.月缴存额上限为7384元,下限为2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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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2024年度社保缴费标准(2024年1月-12月)

2024-01-15,全文共 22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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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社保缴费标准(含医疗、生育保险)(2024年1月-12月)

参保对象险种

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机关、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

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

本市户籍

外来人员




缴费基数

3300—21060

3300—21060

421221060

4214—21060

(分七个档次)

缴费

比例

合计

24%

24%

24%

20%

单位

16%

16%

16%

全部由本人
按月缴纳

个人

8%

8%

8%




缴费基数

421221060

421221060

421221060

421221060

缴费
比例

合计

8.5%

8.5%

8.5%

8.5%

单位

6.5%

6.5%

6.5%

全部由本人
按月缴纳

个人

2%

2%

2%




缴费基数

3300—21060

3300—21060

421221060

非农民合同制职工

农民合同制职工

缴费
比例

合计

1%

1%

0.5%

1%

单位

0.5%

0.5%

0.5%

0.5%

个人

0.5%

0.5%

0.5%



(生育)保

缴费基数

421221060

421221060

421221060

缴费比例

合计

0.7%

0.7%

0.35%

单位

0.7%

0.7%

0.35%

个人




缴费的对
象、基数
与比例

1)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024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4212元、上限按21060元执行。),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2)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2%的缴费比例由单位缴纳。
3)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2024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暂按不低于3300元/月执行,若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要求执行。

二、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具体问题的通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执行调整,按3300元执行。

以上相关文件为依申请才公开,不属于厦门市人社局负责公开的信息。建议依法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联系电话:0591-87559359。

三、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的通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全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其当期缴费基数。以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限和上限。

四、按照《关于公布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147号),2024年度独立人参保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为4212-21060(分七个档次)。

五、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规定,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我市外来员工失业保险缴费政策调整为和本市职工缴费政策一致,即用人单位和个人均缴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仍可选择本人不缴费)。

六、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48号),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七、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规〔2022〕12号),2023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其缴费基数的7.5%和2%按月共同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为9.5%,由个人缴纳。

八、根据《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7.5%调整为6.5%。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9.5%调整为8.5%。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九、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3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3〕64号),从2023年7月1日起,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21060元,下限4212元。

十、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规〔2022〕12号),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率为0.7%。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率为0.35%,其职工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不享受生育津贴。

十一、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参保职工2024社保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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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2024年度社保缴费标准(2024年1月-12月)

2024-01-04,全文共 23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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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2024年度社保缴费标准(含医疗、生育保险)(2024年1月-12月)出炉!

2024年度社保缴费标准(含医疗、生育保险)(2024年1月-12月)

参保对象险种

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机关、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

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

本市户籍

外来人员




缴费基数

3300—21060

3300—21060

421221060

4214—21060

(分七个档次)

缴费

比例

合计

24%

24%

24%

20%

单位

16%

16%

16%

全部由本人
按月缴纳

个人

8%

8%

8%




缴费基数

421221060

421221060

421221060

421221060

缴费
比例

合计

8.5%

8.5%

8.5%

8.5%

单位

6.5%

6.5%

6.5%

全部由本人
按月缴纳

个人

2%

2%

2%




缴费基数

3300—21060

3300—21060

421221060

非农民合同制职工

农民合同制职工

缴费
比例

合计

1%

1%

0.5%

1%

单位

0.5%

0.5%

0.5%

0.5%

个人

0.5%

0.5%

0.5%



(生育)保

缴费基数

421221060

421221060

421221060

缴费比例

合计

0.7%

0.7%

0.35%

单位

0.7%

0.7%

0.35%

个人




缴费的对
象、基数
与比例

1)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024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4212元、上限按21060元执行。),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2)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2%的缴费比例由单位缴纳。
3)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2024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暂按不低于3300元/月执行,若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要求执行。

二、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具体问题的通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执行调整,按3300元执行。

以上相关文件为依申请才公开,不属于厦门市人社局负责公开的信息。建议依法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联系电话:0591-87559359。

三、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的通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全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其当期缴费基数。以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限和上限。

四、按照《关于公布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147号),2024年度独立人参保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为4212-21060(分七个档次)。

五、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规定,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我市外来员工失业保险缴费政策调整为和本市职工缴费政策一致,即用人单位和个人均缴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仍可选择本人不缴费)。

六、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48号),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七、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规〔2022〕12号),2023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其缴费基数的7.5%和2%按月共同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为9.5%,由个人缴纳。

八、根据《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7.5%调整为6.5%。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9.5%调整为8.5%。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九、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3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3〕64号),从2023年7月1日起,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21060元,下限4212元。

十、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规〔2022〕12号),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率为0.7%。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率为0.35%,其职工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不享受生育津贴。

十一、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参保职工2024社保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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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就业人员落户岛外户口条件

2023-12-01,全文共 2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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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就业人员落户岛外户口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人社部门确认后可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允许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

(一)在厦门合法稳定就业人员:持有效居住证,且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拥有自建住房、集资住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

(二)在厦门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

厦门合法稳定就业、稳定住所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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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灵活就业个人如何办理社保费补缴

2023-11-21,全文共 9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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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灵活就业个人如何办理保费补缴

参保流程

一、已参保个人

已参保人员因银行余额不足等原因,需要补缴中断社保费的,可自行登录厦门税务APP(闽政通或i厦门APP),通过“办税—社保业务—社保费缴纳—社保费申报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申报缴纳”模块即可补缴。

以厦门税务APP为例:

1、自然人登录厦门税务APP,点击首页—社保业务

2、点击社保费缴纳—社保费申报缴纳

3、点击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申报缴纳

4、可以选择【本人缴纳】或【代缴】

5、若为【本人缴纳】,选择费款属期起止,点击查询。若为【代缴】,需录入应缴人信息、选择费款属期起止,再点击查询。

6、勾选需要申报的社保费,点击【申报缴纳】

7、勾选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点击【前往缴款】就可以啦。

二、未参保人员

符合参保条件且未中断缴纳的个人,可自行登录厦门税务APP(闽政通或i厦门APP),通过“办税—社保业务---灵活就业个人参保”模块办理参保登记后,自行缴纳当月的社保费。

以厦门税务APP为例:

1、自然人登录厦门税务APP,点击“办税—社保业务”

2、选择“参停保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3、填写所有红色“*”必填项内容后,点击“选择险种信息”

4、确认参保险种红色“*”信息无误后,点击“参保登记”。

5、再通过“办税—社保业务—社保费缴纳—社保费申报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申报缴纳”模块即可缴纳当月的社保费。

温馨提示:对于中断缴纳不超过三个月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险费账目纠错(补缴)申报表》(通用)原件2份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补缴。

《社会保险费账目纠错(补缴)申报表》(通用)填写范本:

补缴类型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厦人社〔2022〕146号文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补缴当月往前(不含当月)第三个月有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补缴近两个月(不含当月)的医疗保险费。

温馨提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市户籍人员、本市有效居住证持有人(含港澳台人员),属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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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课后服务缴费指南2023(对象+时间+标准+流程)

2023-09-11,全文共 7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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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家长注意啦!厦门2023年秋季课后服务缴费已经于(9月8日)开始,没有缴费的家长抓紧啦!

厦门课后服务缴费指南2023

缴费对象:全市各区幼儿园、小学、初中学生

缴费+时间:

开始时间:2023年9月8日(周五)上午9:00

截止时间:2023年9月15日(周五)晚上12:00

收费标准

1、中小学缴费标准

2、幼儿园缴费标准

缴费平台:“i厦门”APP或厦门市民卡APP

缴费流程

一、进入APP

方式①:“i厦门”APP

通过“i厦门”APP的【首页】-【课后服务专题】进入【课后服务】系统,还可通过【服务】-【文体教育】进入。

方式②:厦门市民卡APP

通过“厦门市民卡”APP的【首页】-【上学服务】进入【课后服务】服务系统。

二、添加学生信息

①进入课后服务系统,点击【我的】-【学生管理】,进入学生管理页面。

②点击【添加学生】,跳转学生信息填写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若提示添加成功,可进行缴费。

温馨提示:若提示添加失败,请确认填写学生信息是否有误,或联系学生所在学校处理。若提示该学生已被绑定,点击【申请】申请解绑,后台管理员将在一个工作日内解绑。

三、报名并缴费

①在首页点击【幼儿园】、【小学】或者【中学】,进入相应报名页面选择学校即可,或者点击页面下方的【报名】,进入报名页面通过筛选条件选择学校。

②选择学校后,搜索课程并选择购买,支持多个课程一起勾选购买,勾选后,点击【立即报名】进入支付流程

家长确认报名的课程无误,可点击下方按钮【立即支付】,完成课后服务课程的支付。

特殊情况1:显示待支付订单的时候,请前往支付,或取消订单后重新下单。

特殊情况2:重复报名,订单会弹出窗口提醒,请勿重复支付。

四、查看订单

点击【我的】-【我的订单】,进入我的订单页面查看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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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城乡医保手机网上自助缴费(厦门税务APP)

2022-10-17,全文共 2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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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app可“一站式”搞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办理啦!

首先,下载“厦门税务APP”,下载完成后打开APP,点击“我的”-“未登录”-选择自然人业务,输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登录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即可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停保、缴费和制卡等业务。

如何进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

(1)登录首页后,选择“办税”-“社保业务”,点击“社保费申报缴纳”;

(2)选择“城乡居民社保费申报缴纳”,点击下一步;

(3)点击“本人缴纳”或“代缴”;

(4)选择费款所属期起止,点击查询;

(5)勾选需要申报的保险费,点击申报缴款;勾选需要缴纳的保险费,点击前往缴款;选择支付方式,跳转到支付界面,完成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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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就业人员落户岛外全攻略

2022-06-08,全文共 17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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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就业人员落户岛外全攻略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人社部门确认后可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允许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

(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人员,持有效居住证,且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拥有自建住房、集资住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

申请材料:

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人员,持有效居住证,且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拥有自建住房、集资住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居住证;

4.《落户人事信息》(厦门市人社局推送,窗口民警打印),市人社局《落户人事信息》实行全程网办,申请人收到人社局符合办理条件信息五个工作日后,持申请材料到公安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5.随迁配偶的,应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6.随迁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供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7.随迁未成年子女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亲子司法鉴定书》或《亲子关系公证书》或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且父、母、子女关系明确或能通过内部核查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

8.随迁未成年子女属收养的,需提供《收养证》;

9.随迁未成年子女,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上需加盖离婚证上的婚姻登记章或复印章)或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

10.随迁未成年子女属非婚生育的,需提供非婚生育子女的《声明》。投靠的子女随非落户方迁移户口的,需提供非婚生育子女的抚养权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或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声明(签名按指纹);

11.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拥有自建住房、集资住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凭证;

12.承诺书(户籍迁入人员填写)。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落户人事信息》(厦门市人社局推送,窗口民警打印),市人社局《落户人事信息》实行全程网办,申请人收到人社局符合办理条件信息五个工作日后,持申请材料到公安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4.随迁配偶的,应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5.随迁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供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6.随迁未成年子女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亲子司法鉴定书》或《亲子关系公证书》或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且父、母、子女关系明确或能通过内部核查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

7.随迁未成年子女属收养的,需提供《收养证》;

8.随迁未成年子女,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上需加盖离婚证上的婚姻登记章或复印章)或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

9.随迁未成年子女属非婚生育的,需提供非婚生育子女的《声明》。投靠的子女随非落户方迁移户口的,需提供非婚生育子女的抚养权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或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声明(签名按指纹);

10.《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原件和《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权属人为配偶或夫妻共有的,需提供结婚证;

11.承诺书(户籍迁入人员填写)。

说明: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如涉及到省外派出所提供的材料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带齐材料到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到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分中心)户口受理窗口申请。

2、网上办理: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或“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经区公安人口管理部门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原件送到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到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分中心)户口受理窗口办理。

办理地点:

厦门就业人员落户岛外办理地点一览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

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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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就业人员落户岛外办理地点一览

2022-06-08,全文共 4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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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就业人员落户岛外办理地点一览

海沧区

办理地点:厦门市海沧区嵩屿街道滨湖北路9-1号行政服务中心二层17、18号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592-6050756

集美区

办理地点: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诚毅大街1-1号一楼19-20号公安分局综合受理(1)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0592-6195250

同安区

办理地点: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银湖路8号同安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8号、9号公安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592-7558218

翔安区

办理地点: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新莲路266号一楼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分中心2、3号户籍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0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592-762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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